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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改编自小说的剧本须获得双重授权,否则或将承担侵权责任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使用演绎而来的剧本拍摄一部影视作品,除了要取得编剧的授权以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将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演绎作品指的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在影视作品当中,有很多都是根据演绎作品拍摄出来的。最为典型的情形,就是剧本改编自小说。比如前一段时间很火的网剧《沉默的真相》、《隐秘的角落》等便属于此种情形,该两部网剧的剧本分别改编自紫金陈的小说《长夜难明》和《坏小孩》。
我们知道,要想将一部剧本拍摄成影视作品,是需要获得剧本作者的授权许可的。但是当该剧本属于演绎作品时,除了要获得剧本作者的授权许可外,还应当获得原著作者的授权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换言之,改编自小说等已有作品的剧本,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当取得原作作者的授权。
因此,在进行此类剧本的摄制工作时,出品方应当就影视作品的拍摄得到编剧及原著小说作者的双重授权许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案例:
曾有一家网络游戏公司想将漫画作品《鬼吹灯》(《改编自同名网络小说《鬼吹灯》)开发成一款网络游戏。因此便和该漫画公司签订合同获得了相应授权,但当游戏被开发出来以后,该网络游戏公司却被网络小说《鬼吹灯》的著作权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
原来,网络游戏公司在开发网络游戏《鬼吹灯》前,并未取得原著小说作者的授权。但该网络游戏公司认为自己实属冤枉,因为其已经取得了漫画作品《鬼吹灯》著作权人的许可,双方也签订了合同,该网络游戏公司认为,取得原著小说《鬼吹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是漫画公司应有的合同义务,其基于合同获得了漫画公司的授权后,当然有权开发制作网络游戏《鬼吹灯》。
但在后来网络游戏公司与漫画公司的诉讼当中,法院并未支持该网络游戏公司的此项主张。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约书》和《补充协议》显示,漫画公司合同义务是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鬼吹灯》漫画中的形象(包括人物形象、场景设定等)授权网络游戏公司用于开发《鬼吹灯》网络游戏等,网络游戏公司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其获得授权后支付漫画公司网络游戏开发及运营版权费用人民币200万元等;在《合约书》和《补充协议》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于取得《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的相关内容;作为授权方的漫画公司仅是《鬼吹灯》漫画的著作权人而不是《鬼吹灯》小说的著作权人;鉴于《鬼吹灯》小说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网络游戏公司作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对于上述事实也应当是明知的;漫画公司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仅向网络游戏公司交付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和漫画形象;且网络游戏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在与被告签订《合约书》和《补充协议》时并不知道开发网络游戏还需要得到《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内容来看,漫画公司的合同义务并不包含《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①
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络游戏公司败诉,也就是说该网络游戏公司在向原著《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赔偿损失之后,并不能向漫画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这就是不了解演绎作品须获得双重授权的结果。
因此,在对演绎作品进行拍摄之前,请各位影视行业的同仁务必要明确该作品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授权许可,确保剧本的版权链完整,获得了各个环节上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中应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只有这样才能将潜在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①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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