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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已交,稿酬已付,合同解除后如何“恢复原状”?
【原创】文|汐溟 杨杨
序言: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般我们想当然的认为,合同解除后就是要“恢复原状”。那么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据此要求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乙编剧返还全部已支付的稿酬,是否真的能被支持?
案例:
甲公司委托某知名编剧乙(下称“乙编剧”)创作《XX阵营》电视剧的剧本分集大纲,双方于2018年4月3日签署剧本分集大纲委托创作协议书(简称案涉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以每集5万元支付乙编剧分集大纲稿酬,全剧大纲三十集共支付稿酬150万元;稿酬按照4:4:2的比例分期支付,首期稿酬在合同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60万元(全稿酬的40%)作为定金,大纲初稿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60万元,大纲修改定稿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
涉案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编剧支付了稿酬60万元。后乙编剧交付了30集分集大纲,但甲公司并不满意,此外,甲公司发现乙编剧擅自找案外人(第三人)参与创作,因此认为乙编剧违反案涉协议约定,并造成了剧本质量不合格的后果。双方就此产生分歧,甲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乙编剧发送律师函,声明正式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其返还甲公司已支付的60万元稿酬。
法院根据双方争议情况,最终支持了甲公司解除案涉协议的请求。但是合同解除后,甲公司要求依据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规定,请求乙编剧返还全部已支付的稿酬,是否也应被支持?
答案是否定的。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一般我们想当然的认为,合同解除后就是要“恢复原状”。但是根据合同性质、实际履行情况等,合同解除后未必能够“恢复原状”。
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支持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合同解除后是否适用“恢复原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的程度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就合同性质而言,虽然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从这一点上看具有结果债务的特点。但是,委托创作合同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创作能力信任而签订的,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创作工作,也具有行为债务的特点。并且,约定的作品一般为委托方量身定做而对受托方难言作品可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委托人选定了创作人并允许创作人持续进行创作,持续发生成本,而一旦创作成果未能被委托方接受,就将责任全部推与受托方,由受托创作方承担全部成本是不公正的,也不利于创作行业的发展。因此,委托方虽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不能仅依据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就可以要求整个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退还已付合同款。
合同约定乙编剧在收到首期稿酬后,50天内提供三十集剧本分集大纲,鉴于乙编剧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分集大纲初稿,可以确认乙编剧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基本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所以,对于已经创作完成的部分,不能以恢复原状的方式处理。
在已经交付的分集大纲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甲公司应依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赔偿损失。委托创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信赖关系,根据已有作品、所获荣誉积累的声望大小,资历不同的作者在与委托人商谈稿酬时的期望值、话语权差异巨大。甲公司基于乙编剧的知名度及创作经历,合理地预期了分集大纲的创作水准,也合理地预期创作人不会同意第三人参与,即使有第三人参与,也能达到所期望的受托人应达到的创作水平。虽然法院不对分集大纲的质量高低进行评价,但乙编剧擅自让第三人介入涉案分集大纲创作过程的行为,却对甲公司对分集大纲因所付对价及对创作者的资历信赖而期待的优质水平有重大影响。因此,对乙编剧所交付的成果损失,结合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约定的付款阶段,该阶段付款数额的意愿,作为付款当事人对该阶段成果认可的价值考量。
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定金,虽然超出了强制性规定的比例,但也显示了当时的意愿。20%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定金,另外20%视为提前预付的稿酬,可以弥补乙编剧因合同解除的损失。在甲公司亦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的款项超出了乙编剧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对应的损失的情况下,应以该款项作为赔偿,故对甲公司要求返还已支付的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后请求“恢复原状”并非一定会被支持,是否适用“恢复原状”应当考虑合同的性质、合同履行的程度情况综合认定。
本文根据(2020)京73民终563号判决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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