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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动的offer》里的实习生是表演者吗?

2023-06-20 19: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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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令人心动的offer》是由腾讯视频推出的律政职场观察类真人秀节目,节目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明星嘉宾在演播厅内通过观看录像,观察几位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内的职场生活,并进行点评和竞猜,以决定最终能够转正录用的实习生名额是否增加。该节目以职场观察为核心定位,一经播出即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热烈追捧。如今第二季也已经正式推出,今日本文就结合近日比较火的“offer”节目,浅析真人秀节目的参与者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

我们知道,真人秀节目之所以叫真人秀,首先就在于它的“真”,亦即此类节目通常是以跟拍的形式,客观记录人物的正常生活状态,与传统的综艺节目形式不同的是,真人秀并没有明确的剧本对节目进行策划编排。因此,真人秀的“真”使得参加真人秀的行为很难被定义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虽然我们知道,真人秀不光是“真”,有时候也会有“秀”的成分。很多时候,节目组为了增加话题性,提升曝光度,会刻意的在节目当中埋下一些“伏笔”,制造一些冲突,进行一定的情境设计,安排一些戏剧化的场面。但是即便如此,真人秀参与者们也是在规定的情境下展示自我,对相应的情境做出真实的反应,这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换言之,要被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表演的就应当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首先,参加“offer”节目的这些实习生并非演员,他们都是来自实际生活当中的的法学学子。作为素人参与这样一档节目,他们没有任何的表演经验,也很难做出毫无表演痕迹的“表演”。

其次,即算特定情境下会存在“秀”的可能,这样的一种“节目效果”也不能被理解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就好比一名足球运动员,在足球比赛开始前的热身运动过程中,向现场的观众表演起了“颠球”、“踩单车”、“马赛回旋”等足球花式动作。我们会把这名运动员看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我们知道,足球比赛包括赛前的热身运动,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样的,真人秀当中的“秀”亦是如此。对于真人秀节目的参与者们来说,他们并非按照既定的剧本或者编排去进行表演展示,这与按照已有作品进行表演的影视剧演员或者电视台节目中的歌舞表演者并不相同。

再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并不是自然真实的自我展示,也不是客观存在的劳动成果,我们不能将参加真人秀节目行为本身理解为表演活动。因此在“offer”节目里,不论是实习生也好,还是演播室内的观察嘉宾也好,客观上都属于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节目当中的行为均不能理解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而是客观真实的自我展示。换句话说,真人秀就是做自己,他们“演”的只是他们自己,这和是否在电视镜头面前无关,因为这就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做自己是一样的。只是我们面前没有镜头拍摄,没有客观记录而已。

伴随着综艺节目的模式创新,真人秀节目已经成为了很常见的综艺节目形式,虽然近些年来由于竞争激烈,很多节目已经从“真”转变为了“秀”,但我们并不能轻易将真人秀的参与者们理解为表演者。当然,这也并不绝对,若“真人秀”参与者在节目中表演的是一个成熟的已有作品,其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表演者的权利依然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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