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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被指使用离职造价师印章:毕节住建局建议申请再审,贵州高院驳回
《结算审核报告》末尾盖章处盖着魏某的印章。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
贵州三力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三力公司)出具的一份《结算审核报告》(下称《报告》)因大幅审减总价并盖上已离职造价师的印章引发质疑。
贵州省纳雍县居仁街道桐欣苑安置点建设项目施工方代表刘前成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项目由纳雍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三力公司进行跟踪审计,于2020年8月通过验收。同年10月29日,三力公司作出《报告》,审减送审总价2亿元。
刘前成称,三力公司出具的《报告》落款处“审核人”一栏上盖着造价工程师魏某的印章,但《报告》形成时,魏某已离开三力公司9个月。
毕节市住建局向贵州省住建厅的报告材料显示,魏某涉嫌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但该行为被发现时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无法再对魏某进行行政处罚;就魏某已离职,跟踪审计公司仍继续用魏某本人的执业印章加盖最终审计报告一事,建议反映人将新证据提交法院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2023年5月19日,贵州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刘前成的再审申请。贵州省高院认为,虽然《报告》存在瑕疵,但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审计结论内容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审计结论是伪造的。
刘前成介绍,他们不认可上述裁定,已于6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信访申诉。此外,刘前成已就《报告》的相关问题向住建部和审计署进行了投诉。目前,审计署已将反映材料转至贵州省审计厅办理。
6月19日,三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宇向澎湃新闻表示,公司员工离职时间系该司机密,无可奉告,“管理部门都有记录”。澎湃新闻多次拨打魏某电话,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魏某回应。
毕节中院作出的《出庭通知书》,要求审核人魏某、复核人徐某某务必出庭。
法院曾通知审核人出庭接受质询,公司称离职后失联
据刘前成介绍,纳雍县居仁街道桐欣苑安置点建设项目系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纳雍县生态移民局,承包方为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纳雍县市政公司),项目概算5.3亿元。2017年,纳雍县市政公司将该项目除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二次装修、后期零星工程部分外的工程交给他和王琳实际组织施工,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9日。该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及景观工程于2020年7月16日竣工验收,2020年8月通过县级综合验收。
刘前成称,该项目采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由纳雍县审计局委托三力公司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出具结果性文书。2020年10月29日,三力公司向纳雍县审计局出具《报告》。
《报告》显示,该公司接受纳雍县审计局的委托,对桐欣苑安置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已竣工验收,该公司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结算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为:该项目工程结算送审总价5.92亿余元,经该公司审核,结算总价为3.92亿余元,审减总金额为2亿余元。《报告》落款处盖有审核单位(三力公司)公章、审核人(魏某)印章、复核人(徐某某)印章。
纳雍县审计局作出的《委托审计情况报告》该局认可三力公司作出的《报告》,并载明,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之规定,纳雍县审计局保留对该项目进行复核复审及对相关单位进行追责的权力。《委托审计情况报告》还对最终审减比例较大的主要原因进行了说明:“该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成本控制较严,施工单位结算中存在高估冒算的情况,在今后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的审查。”
“我们没有高估冒算,也无法认可《报告》。”刘前成说,2021年,他和王琳将纳雍县市政公司、纳雍县生态移民局起诉至毕节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纳雍县市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因原告质疑《报告》的合法性,2022年1月,毕节中院向三力公司作出《出庭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派员准时出庭接受质询。法院特别备注,请《报告》审核人魏某、复核人徐某某务必出庭,其余人员不限。
三力公司向毕节中院作出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原在职人员魏某和徐某某两人均属外省人员,因受疫情影响不能继续在该公司任职,故两人于2020年11月离职。两人离职之后就与该公司失联,故两名外省人员不能出庭接受质询。
毕节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无证据显示《报告》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澎湃新闻注意到,该份判决未对魏某和徐某某无法出庭接受法院质询的情况作出评析。刘前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在魏某和徐某某未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下,毕节中院依然认可了《报告》的合法性。
王琳和刘前成一审败诉后,向贵州省高院上诉。贵州省高院认为,三力公司出具的《报告》仅系审计结论作出的过程和基础性材料,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一审法院通知了相关人员就相关程序问题出庭接受质询,并就上诉人提出的计量计价问题要求三力公司进行书面回复。经一审法院审查,《报告》并不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一审法院以审计结论作出案涉争议项目结算依据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2022年11月,贵州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显示,三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宇已于2020年1月9日知晓魏某离职。
住建部门建议反映人申请再审,省高院: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
“我们在二审判决出来后才知道,魏某根本不是2020年11月完成《报告》后才离职的,(同年)1月份她就离职了。三力公司故意隐瞒了真相,向法庭作了伪证。”刘前成说。
刘前成提供给澎湃新闻的一份《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显示,2020年1月9日,魏某从三力公司离职进入北京某工程咨询公司,申请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在原聘用单位意见一栏中,写着“魏某同志已与我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同意变更”,三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宇签名并加盖该公司公章。
前述北京某工程咨询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魏某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20年3月9日至2022年2月22日。
毕节市住建局建议反映人将新证据提交法院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刘前成称,这也就说明,《报告》在制作和出具时,魏某已经不是三力公司员工,而是北京某工程咨询公司员工。“我们也向北京市住建委书面问询,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可以在自己注册以外的造价公司的造价文件上签章?北京市住建委答复: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所以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能在自己注册执业以外的造价公司的造价文件上盖执业印章。”
得到答复后,刘前成又向贵州省住建厅投诉举报三力公司。该投诉最终被转至纳雍县住建局调查核实。毕节市住建局于2023年3月5日向贵州省住建厅的报告材料显示,纳雍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魏某本人想核实该情况,魏某均未接听电话。该局要求三力公司提供魏某在该公司工作时的社保证明及离职文件,三力公司反馈说时间太久找不了。三力公司称,《报告》加盖魏某执业印章时,已征求魏某本人同意,但三力公司未提供相关印证资料。魏某涉嫌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但该行为被发现时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无法再对魏某进行行政处罚;就魏某已离职,跟踪审计公司仍继续用魏某本人的执业印章加盖最终审计报告一事,建议反映人将新证据提交法院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在毕节市住建局的建议下,王琳和刘前成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5月19日,贵州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王琳与刘前成的再审申请。贵州省高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报告》是纳雍县审计局委托三力公司作出,纳雍县审计局亦出具了《委托审计情况报告》对《报告》进行了确认。虽然《报告》存在瑕疵,但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审计结论内容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审计结论是伪造的,故其上述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刘前成表示,他不认可贵州省高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鉴定人魏某、徐某未到庭接受质询,鉴定意见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申请再审也是毕节市住建局的书面建议。省高院要求申诉人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审计结论或证明审计结论是伪造的,这是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明显加重了申诉人的举证负担。此外,贵州省高院也未对上述裁定认为《报告》只是存在瑕疵的理由进行评述,同时也并未组织申诉人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与质证。刘前成说:“6月14日,我们到省高院调取案件卷宗材料,材料里也没有关于《报告》是瑕疵证据的补正材料。”
刘前成介绍,他们不认可贵州省高院作出的裁定,已于6月1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出信访申诉。此外,刘前成已就《报告》的相关问题向住建部和审计署进行了投诉。目前,审计署已将投诉材料转至贵州省审计厅办理。
6月19日,三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宇向澎湃新闻表示,公司员工离职时间系该公司机密,无可奉告,“管理部门都有记录”。澎湃新闻多次拨打魏某电话,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魏某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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