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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定金形式支付稿酬,编剧是否该接受?
(本文为收费课程底稿)
【原创】文/汐溟
一、开场白:
朋友们好,我是汐溟。今天我们来讨论稿酬支付的特殊情形--定金,分析以定金作为稿酬形式的优缺点及注意事项。
二、问题:
在剧本创作关系中,编剧小明按甲方大大的要求创作剧本,甲方大大向小明支付稿酬。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是甲方大大向小明所付的money,不管是什么名义其实都有酬劳的性质,当然大多数的时候都是被称作稿酬,少数情形下也有叫定金的。在编剧看来,反正都是收酬劳,能给就行了,叫什么有什么分别?甲方大大同样是给1万块钱,改个定金的名儿还能当2万块钱花吗?改个名儿固然不能当2万块钱花,但是改个名儿却可以挖不少的坑。名不同,实就不同。同样的一万块,叫稿酬或定金还是有区别的。
按通常的规则,剧本创作分阶段交付验收,分阶段支付稿酬,但一般是先创作再付稿酬,编剧得先干活儿,后收费。显然风险在编剧,他要面临交工不付款的危险。但定金就不一样了,定金是甲方大大先付款,编剧后开工,落袋为安啊,酬劳进了自己口袋,心理终归是踏实的。因此,对编剧而言,他们更愿意接受甲方大大的定金。对其而言,定金性的稿酬是草莓,看起来可爱吃起来香甜。但是否有毒呢?
三、案例
编剧小明与甲方大大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创作动画连续剧剧本。合同款总额为927500元。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大大先向小明支付20%的定金185500元,合同顺利履行完毕的,定金可冲抵等额合同款项。小明收取定金后,一直没有提交工作成果的,小明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双方按照经甲方大大认可的剧本占整体剧本工作量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果甲方大大认可的比例小于已经支付款项比例的,则小明应自收到甲方大大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相应款项。
收到定金后,小明曾五次向甲方大大交付文稿,但甲方大大均不满意,后甲方大大向小明发出律师函,告知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四、分析
定金和稿酬的最大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其最主要的价值在于担保义务的履行。甲方大大先给小明一笔钱,目的是要求小明收钱后必须按照其既定的要求完成工作,就是小明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小明收钱后不履行,不是把定金如数退还那么简单,而是要双倍返还,简单说,就是收了甲方大大100万,要退给人家200万,自己一分钱没赚到还得搭进去100万。而如果是小明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呢?这个定金转化为甲方大大的合同款,抵作为小明稿酬,甲方大大无需再向小明支付这部分稿酬。里外里甲方大大都不会亏。
通常情形下定金是用来约束双方的,但在剧本类的合同中,约束编剧的时候较多,至少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案例中如此。所谓收到定金后小明一直未提交工作成果,其实就是用来制衡小明的。甲方大大用付定金的形式来督促小明及时尽快创作,防止其消极怠工或者长期不开工。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定金其实是违约的担保,如果小明违约,就按定金的标准来支付违约金。
简单的理解,定金首先是保证金,其次才是稿酬,二者之间的过渡与转化是需要条件,这个条件就是编剧能履行义务。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定金和稿酬的最大区别,对编剧而言,同样是收了甲方大大100万,如果是稿酬,其最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剧本不被接受,这100万悉数退还,而如果是定金,不但收的这100万要退还,还得额外赔甲方大大100万。因此,定金有时候是毒草莓,看起来对自己有利,其实有害。
五、结果
这个案例中,甲方大大不认可小明的工作成果,一丝一毫都不认可,但他没有要求小明双倍返还定金,而只是要求小明把已收的定金退还就行。不是甲方大大仁慈,而是小明履行了义务。因为定金担保的对象是小明收定金后一直没有提交工作成果,但小明收完定金后5次提交成果只是甲方大大不认可。甲方大大只要求小明的工作态度没要求小明的工作能力和结果。因此,小明躲过了双倍返还定金的劫。在小明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定金已经转化为合同款,也就是稿酬。在小明提交的工作成果完全得不到甲方大大认可的情况下,已收到稿酬当然应该要退还给甲方大大。
六、启迪
稿酬以定金的形式支付利弊参半。相较于先创作再付款,编剧能先拿到酬劳无疑是优点,但定金所担保的义务若有违反,等于编剧以定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要承担双倍返还责任。对编剧而言,是否选择或接受定金,主要取决于定金所对应的义务自己是否能履行。如果无悬念,对应义务的履行没任何问题,那先拿到一笔酬金也是种鼓励,但如果对应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建议避开绕行。
总体来讲,定金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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