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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期间对方把小孩带走不让上学,可以向法院请求吗?
起诉期间夫妻一方为了争取抚养权,把孩子带走不让上学,另一方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代表孩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带走孩子一方在规定期限内将孩子重新送回学校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及第11条的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是凡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的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失学、辍学。
有个案子是在诉讼离婚期间,一个小学生被妈妈带回老家,不能去上学,爸爸作为法定监护人代理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孩子就读于某小学,系该校×年级×班学生,2017年6月6日,女方未在该校办理任何手续,即擅自将孩子接走,导致孩子辍学,并未能参加期末考试,女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女方在规定期限内将孩子重新送回学校读书。
女方辩称:女方并没有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之所以从学校接走孩子,一是孩子自愿要求女方接走,二是为了保护孩子不受到伤害,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孩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女方与男方(系孩子之父)因各种家庭矛盾产生离婚纠纷,其离婚纠纷一案,正值法院审理期间,尚未结案。女方与男方均想争取对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现就读于某小学×年级×班。
2017年6月6日,女方未在学校办理任何手续,即自行将孩子接走,并未再送回学校读书。学校及老师强烈要求女方将孩子送回学校接受教育,但女方均置之不理,孩子遂诉至本院。
男方提供的证据有:某小学、娄底市娄星区教育局、孩子的班主任老师郭某1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女方因家庭矛盾,在未到学校办理正常手续情况下,自行将孩子接走后未能送回学校读书,损害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行为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
责令女方于2017年下学期开学时将孩子送至就读学校(某小学)继续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专业婚姻律师建议夫妻双方离婚时理性争取抚养权,充分考虑孩子的成长而不是一己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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