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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缓刑≠“无拘无束”,某男子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

2023-06-16 10: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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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综合考虑,对罪犯适用缓刑,本意是希望通过缓刑考验,促使罪犯悔过、改过自新,更好地融入社会,然而有的罪犯在判处缓刑后,犹如脱缰之马,违反监管规定,最终成功将自己“作”进监狱。

综合考虑情节,判处缓刑执行

陶某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聚众斗殴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口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因陶某系未成年人且在校读书,河口法院经综合考虑,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止,期间由河口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违反监管规定,依法撤销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间,陶某不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监管,受到多次训诫、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2023年5月28日河口县司法局提请河口法院对陶某撤销缓刑。

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陶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河口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陶某作出宣告撤销缓刑四年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于当日及时将罪犯陶某送入河口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同案两人缓刑,先后均被收监

无独有偶,本案中陶某的同案犯李某,在被判处缓刑后吸食毒品,已于2021年4月30日被河口法院收监执行。两人无视法律规定的行为,最终还是自己“买单”。

观摩庭审普法,珍惜缓刑机会

为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警醒社区矫正对象,河口县司法局组织16名社区矫正对象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公诉人、河口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均对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教育:缓期执行不等于无罪释放,不等于完全自由,缓刑考验期间,务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法律要心存敬畏,珍惜改过自新机会,切莫再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否则终将自食苦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p>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余志刚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缓刑≠“无拘无束”,某男子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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