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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交付剧本,编剧已收稿酬怎么退?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将编剧需要完成的工作分阶段验收确认是很常见的约定形式。但是在具体履行阶段,由于种种原因,编剧有时候并不能按时交稿。若委托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稿酬,编剧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此时产生纠纷要解除合同,编剧已经收取的稿酬该如何处置?
甲(委托人)与乙(编剧)签订了一份《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创作某网剧剧本,稿酬总额为人民币36万元,支付方式为:(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36000元;(2)根据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完成剧本所有分集大纲后,甲方通过后,向乙方支付薪酬的30%,即人民币108000元;(3)根据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完成剧本初稿后,甲方通过后,向乙方支付薪酬的30%,即人民币108000元;(4)乙方剧本完成后,且甲方无任何修改意见通过,于该网剧开机次日,向乙方支付尾款,薪酬的30%,即人民币108000元。甲方收到剧本后,于五月份告知乙方开机具体日期,如甲方没有如期开机,应在约定开机日期次日,向乙方支付尾款。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一个工作的阶段完成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合理意见,对本阶段工作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并且在得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交付时间:第一阶段工作,即剧本策划案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5000字故事大纲+人物小传);第二阶段工作,即剧本分集大纲需在2017年3月30日前完成;第三阶段工作,即剧本的一稿修改需在2017年3月30日前完成;第四阶段工作,即剧本的定稿需在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关于单方解除条件,合同做出了如下约定: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乙方工作不能达到甲方要求,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后,乙方已收的款项退还甲方,甲方已经支付报酬的剧本或半成品及相关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委托其他编剧进行进一步创作。乙方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或者乙方的剧本延期交付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已收的款项退还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于2017年2月15日支付人民币36000元(备注:某剧编剧定金),2017年3月14日支付人民币108000元,2017年4月26日支付人民币54000元(备注:编剧),2017年5月7日支付人民币54000元(备注:某剧二稿费用),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252000元。
乙于2017年2月20日向甲交付第一稿故事创意、人物介绍、故事大纲;于2017年3月1日,交付第二稿人物介绍、故事梗概、分集梗概;于2017年3月7日,交付故事梗概、人物介绍、卖点及受众分析,当日发送修改版。2017年3月24日,乙向甲交付某剧分集梗概,后,乙在4月初至4月中旬陆续以邮件的形式向甲发送了某剧的12集剧本初稿,4月25日发送了12集分集梗概同时注明“12集新梗概发你足够你们用了。别再纠结梗概或者大纲细节了,尽快打钱吧,要不我这边编剧时间我真的无法要求了。”
2017年4月28日,甲向乙发送邮件确认某网剧初稿12集已于2017年4月15日交付,新稿前三集经双方协商应于4月30日前交付。2017年4月30日至5月17日期间,乙陆续向甲交付了某网剧第1、2、3、5、6、7、9集的剧本二稿,甲于5月12日告知乙已支付二稿款项54000元并要求乙明确其余9集的修改进度,乙承诺剧本4至12集的二稿计划于5月24日之前完成。5月17日,乙向甲发送补充协议,要求修改原合同中有关报酬及合作时间的约定,对尾款的结算及后续合作做出了新的约定,甲收到补充协议后对尾款结算等内容进行修改后发给了乙,双方对此并未达成合意,合作陷入僵局。2018年5月,甲向乙发送律师函,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乙当即向甲交付了剩余作品。后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全部稿酬。
该案当中,乙延期近一年交付二稿部分剧集,该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对于甲已支付的稿酬,乙是否要全额退还?
本文认为,虽然乙延期交付了二稿部分剧集,但该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有关具体的交付时间问题,双方一直处于协商之中,即使后来就尾款的支付方式及后续合作模式并未达成补充协议,但其实双方对此都有变更意向,此时便不能再适用原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换言之,乙方虽然延期交稿,但在此期间,其一直处于与甲方就后续合作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的期待之中,且甲方在此期间也并未催促,当甲方于2018年5月发函至乙后,乙当即交付了剩余的作品。据此,并不能认为乙方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关于乙交付的作品质量上能否达到甲的要求,原合同当中对此作出的约定其实对乙十分不利,但基于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特殊性,此处的要求标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除非甲能拿出明确证据证明乙的工作明显不符合创作要求之标准,否则其主张也难以得到支持。综上,甲并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诉讼过程中,甲作为委托人明确表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在双方对此均予认可之情形下,法院确认对合同予以解除。
对于甲已经支付的稿酬,本文认为不应全额退还。因为乙在先前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完成了部分义务,交付了分集大纲、故事创意、人物介绍、故事大纲、分集梗概等,不能因为合同解除就将此部分工作价值予以消除。此外,即便甲认为乙后续提交的剧本初稿、二稿达不到其要求,也不能据此完全否定乙的劳动价值,乙对此也付出了时间、精力等,其所提交的稿件凝结了其相应的智力劳动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乙确实在客观上有逾期交付行为,甲也因此无法实现其相应目的。若在此基础上,使解除合同之后果全让甲方承担,对其亦属不公。因此,应综合乙交付的工作成果及其为此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其工作价值予以评价,同时结合合同款项总额,权衡双方在合同解除后所受到的影响,对已收稿酬部分进行划分。
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酌情认定甲应向乙支付稿酬120000元,故乙在已收到252000元稿酬的基础上,应退还甲稿酬132000元。
本文改编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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