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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违反独家约定在其他平台直播,是否视为解约?

2023-06-16 15: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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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网络直播属于新兴行业,其盈利模式及构建核心竞争力的方式都有别于传统行业。对于直播平台公司而言,网络主播属于其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对于其开展经营意义重大。对于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主播,平台公司既需要倾注更多的资源,也需要更长久的培养周期,故而多采取独家合作模式,即主播只能在其平台上直播,合作具有排他性。但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网络主播可能违反独家合作约定,在独家合作平台直播的同时也在其他平台直播,甚至有些主播在未与独家合作平台正式解约的情形下直接“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那么,这种未向独家合作平台发出解除通知,没有明确作出解除合同的表示但终止在独家合作平台直播、选择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甲为直播平台公司,乙为网络主播,双方于2018年4月30日签订网络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在协议期限内,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违反任一独家性授权,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任一合作事项类似的主播合约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包括露脸开播或以公众所熟知的推广用名不露脸开播,发布解约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微博、朋友圈、截图等),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主播协议。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的任一约定,则构成重大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或乙方已获得收益的10倍作为违约金。

显然,直播平台公司甲为确保独家合作的权利,精心设计了具有竞业禁止性质的条款,并以高额的违约金作为主播履约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该约定,主播乙违反独家直播约定并不会直接产生解除的后果,而是应承担违约金责任。由此也从侧面看出,直播平台对网络主播的珍视。即便违反独家约定,平台公司甲也并不希望与主播乙解除合同,而只以违约金方式惩罚,仍希望能维持同主播乙的合作关系。

2018年8月底,乙方开始宣告其即将到虎牙平台进行直播,之后在2018年9月即开始在虎牙平台直播,停止在甲平台直播。判决书中对乙宣告的方式未详尽阐明。但结合网络主播的职业特点,本文推测其或许仅在直播中作出表述,未向甲发出正式通知。

如前所述,甲极为看重与乙的合作,在乙严重违约的情形下,其要求乙立即停止在甲平台以外的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或展开相关类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行为,继续履行与甲的直播协议。以甲视角观之,乙违反独家约定到虎牙平台直播的行为并非与其解除合同的表示,且乙也未向其作出过明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故而合同仍然有效。基于此,甲向乙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主张。

但实际上,乙的行为本身已可构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明知独家约定存在的情形下,乙终止在甲平台直播而主动选择去虎牙平台直播。该行为可视为以默示行为的方式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据此,解除合同应以通知的方式向对方作出。但合同法对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并无严格规定。在商务实践中,解除通常以书面解约通知函的方式告知相对方,以致于有时会产生思维定势,认为解除之通知应该是以较为直接、正式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但事实并非如此。

韩世远教授便认为:“《合同法》对于解除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未作特别限定,裁判上抑或裁判外的意思表示、书面的抑或口头的甚至默示的意思表示均无不可(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666页)。”除了书面和口头之外,默示的意思表示也可解除合同。陈华彬教授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无论是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其行使均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而此项意思表示,无论为对话或非对话、明示或默示,皆可发生效力。亦即,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的一方,向他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不以使用法律上的用语为限,如使用其他社会交易观念认为含有解除合同意义的文字的,也无不可(陈华彬著:《债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54页)”。所谓“非对话、明示或默示”即可包含当事人的行为,即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另外,就解除表示的内容而言,并非一定使用“解除”的概念,只要当事人表达出终止履行合同的含义即可。

该案中,乙的行为即可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乙不在甲平台而直接在虎牙平台直播,实际上是以积极行为的方式表明终止履行与甲的合同的意思。而且根据直播行业的特点,甲对乙的行为也会必然知晓,对乙表达的意思也会及时受领。

诉讼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将乙的行为视为解除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约定了乙为甲提供独家直播,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但乙在协议未届满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即停止直播并转向其他平台,其行为构成单方解除协议。二审法院也支持该观点: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乙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单方解除协议并到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因此,在存在独家合作约定的情形下,主播不告而别直接在其他平台直播可视为解除合同的行为。

本文参考并改编自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59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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