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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宅基地上的房子,能买吗?
湛蓝的天空
清新的空气
淳朴的乡情
……
近年来,朋友圈里逐渐流行起了“回乡打卡”,有人甚至动起了在农村宅基地上“买个房养老”的想法。
那么,这样是否可行呢?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宅基地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驳回案外人关于停止执行拍卖并解除查封房产等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6年,吴某以支付若干对价的方式,向谭某购得某村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用作生活住宅,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吴某并非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直保持登记在原屋主谭某名下。
过了几年。
某日,吴某看到家门口贴了一张《限期履行通知书》。经法院释明,吴某得知原屋主谭某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向银行贷款,后因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闻讯,吴某大惊,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诉讼,请求停止执行拍卖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法院审理后认为
涉案房屋附着的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但吴某并非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吴某与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其对被执行的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您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首先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外部成员转售宅基地房屋的行为,在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宅基地上的房子,能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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