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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中,一方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怎么办?
“喜当爹”这个剧情不仅仅只出现在电视剧情形之中,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出现。比如在家事案件中就会出现女方提出确认孩子与男方存在亲子关系而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或者男方提出不存在亲子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等。
一般而言,法院的普遍做法是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在极个别情况下,有个别当事人不愿意配合亲子鉴定,此时又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简单来讲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适用“推定说”,主张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为存在亲子关系;反之,主张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可以推定为不存在亲子关系。
但是在实践中,应该把握这三个方面:
一、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对于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均同意进行的亲子鉴定,应依法支持。
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一定的证明义务
即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与其主相适应的证明责任,使法官产生足够的信任,才能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过分强调证明责任,则会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但过分忽视又会导致亲子鉴定的随意化,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把握
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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