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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竞争激烈,知名主播违约跳槽,需承担千万违约金

2023-06-15 16: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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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杨杨

主播艺人是直播平台的重要经营资产,虽说主播与平台是双向选择的关系,但是在网络直播平台竞争愈演愈烈的趋势下,如若平台主播们违约跳槽,则可能要支付动辄上千万的违约金。

那么,主播跳槽违约责任如何认定?直播平台损失如何计算?

我们就以下一案例展开分析。

案例:

傅某某系斗鱼直播平台的知名主播,与该平台经纪公司(斗鱼公司)签署了为期2年的《解说合作协议》,约定由斗鱼公司对网络直播事宜进行独家合作,并且约定了直播时长和其他合作细节。半年后,傅某某公开宣布跳槽至虎牙直播平台,停止在斗鱼平台的直播,斗鱼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诉请傅某某支付8000万的违约金。

我们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 傅某某是否构成违约事实?

在本案的违约事实的认定这一问题上,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均认定了傅某某构成根本违约。

《解说合作协议》约定了傅某某在斗鱼平台上进行独家解说,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但傅某某在协议未届满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就停止直播,并转向其他平台,其行为实为宣告其单方解除协议,构成根本违约。

尽管傅某某辩称斗鱼公司欠付薪酬、不分发虚拟礼物分成等理由,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反驳的观点。且最关键的是斗鱼平台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直播行为为独家授权,“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任一合作事项类似的主播合约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不得与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内的类似主播协议”,前述条款明确约定了傅某某的合同义务,而傅某某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跳槽到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已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单方解除协议(不在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范围内)。因此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一致认定傅某某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 傅某某是否要承担8000万的违约金?

上述已认定傅某某构成根本违约,案涉《解说合作协议》也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即“应至少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但是傅某某是否真的应因自己的违约行为支付高达8000万的违约金呢?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酌情调减为1260万。这里值得说明的是,斗鱼公司并未就实际损失提供过多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即便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也会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酌定计算。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直播行为作为新型网络收益形式,其盈利模式不同于传统公司,主播流失导致的经济损失难以举证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即依据傅某某此前获得的基础费用、礼物分成和额外费用的平均数额为标准作为损失计算基准,并考虑主播的影响力和其停播后对斗鱼直播平台的影响以及协议未履行期间,酌定调减违约金为1260万元。而该违约金涵盖了斗鱼公司因傅某某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兼具了对傅某某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事实上,直播平台公司的损失远远大于判决所支持的违约金数额,若是举证方面再提供更强有力的损失证明,判决所支持的违约金将会更高。当然,因直播行为系近几年来的新型盈利经营模式,对损失证据的搜集和证明仍需要新型技术的支持以及法律理论和实务的不断探讨。

三、 斗鱼公司能否要求傅某某返回平台继续直播?

斗鱼公司为傅某某提供了包装、宣传和培养,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因此也推动了傅某某成为了网络知名主播,其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无疑将会带走大量粉丝和流量流入竞争对手平台。因此斗鱼公司同时诉请傅某某返回斗鱼平台,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可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傅某某已离开斗鱼直播平台,且已经与虎牙直播平台签署了新的合作协议,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与斗鱼公司的合作协议。其次,主观上,傅某某也无意留在斗鱼直播平台,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此即便斗鱼公司强烈要求傅某某继续履行合同,继续直播业务,傅某某也可以选择拒绝。综上,法院未支持斗鱼公司的这一请求。

结束语:

主播和直播平台是一个相互共生的关系,很多的主播对于自己直播的平台有纠纷或者不满,在合约期内就会选择跳槽,这种跳槽需要慎重考虑,因为一旦跳槽被老东家诉至法庭,可能会涉及高额违约金。

本文参考并改编自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59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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