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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 送修人拒付维修费,车主联系不上,该如何维权?
司机将公司车辆送到4S店维修
修好后
却长达四年拒付维修费
公司也联系不上
4S店能否行使留置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魏某驾驶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的车辆,在使用期间致车辆受损,将车送至4S店维修,共计产生维修费22000元。2018年12月,4S店将车辆维修完成后通知魏某取车,魏某一直拒绝取车,并认为自己不是车主拒绝支付维修费,4S店亦无法联系上车主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2022年,4S店将魏某及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魏某及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维修费及利息,并确认4S店对该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魏某将受损车辆送至原告处维修,故4S店与被告魏某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
现原告已完成车辆维修,虽未经被告魏某确认修车费用,但被告魏某交付维修车辆后长达四年未取回车辆,原告通知取车亦未提出异议,仅陈述因未发工资无力支付不能取车,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维修清单载明的维修费用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主张的留置权,因被告魏某未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故原告4S店对案涉车辆依法享有留置权。现4S店要求对留置的案涉车辆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责任,该公司并非修理合同相对方,要求其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维修费人民币22000元;原告对车辆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官释法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为法定物权,不由当事人质价约定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行使留置权随意留置。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为:1、实际占有留置物;2、债务已到期但债务人未清偿;3、债权人占有的留置物与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4S店与送修人形成维修车辆的承揽合同关系,4S店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给予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魏某享有债权,魏某未按时支付维修费用,4S店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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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二庭
编辑制作:魏晓露
一审:龙琼燕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 送修人拒付维修费,车主联系不上,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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