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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旅发 促发展│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 旅客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原告李某三人与旅行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莱茵河游轮之旅,每人交费20800元。某旅行社为接受旅行公司委托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受托旅行社。

旅程开始前,某旅行社得知法国船方临时关闭船闸故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并擅自变更了旅程,旅行公司得知此情况后未在行程开始前告知原告三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三人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旅行公司签订的合同,旅行公司退还全部费用83200元。
旅行公司辩称,双方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依据,未发生应当退还旅游费用情形。出现瑕疵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虽经旅游者同意委托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但其亦应当对受托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进行必要的管控及督促,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信息披露。
现某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致使违约后果产生,旅行公司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信息披露,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旅行公司向旅游者承担。
旅行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系依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现其因游轮取消而导致提供的主要合同义务不适当,应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应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考虑旅行公司、某旅行社实际提供了部分旅行服务、部分必要费用已支出的情况等,依法酌定旅行公司退还50%的旅行费用。

法官提醒,旅客在旅途中发现旅行社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发生旅途改变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相应损失;另外,若变更内容为旅行社一方的主要义务,游客亦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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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迎旅发 促发展│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 旅客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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