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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体验官“彭小法”——“谁执法谁普法”之社区矫正选派民警专访

静安区司法局
2023-06-14 0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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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原翔(彭浦新村司法所)

访谈:刘辉、熊蔚(静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选派民警)

策划:吴佳颖(彭浦新村司法所)

摄像:张之浩(彭浦新村司法所)

后期:吴佳颖、张之浩

文字:原翔

场务:卜智超(临汾路894弄居委会)

审核:成亮(彭浦新村司法所)

“谁执法谁普法”之

社区矫正选派民警专访

省流版

简单介绍下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既有深厚法治传统,又能充分体现新时代、新理念,并蕴含广阔发展空间的新生事物。

一方面,社会主义刑罚思想历来重视发挥刑罚的教育作用,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由来已久,“枫桥经验”等传统的基层社会治理理念与社区矫正一脉相通;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又是在前述传统和基础之上整合、创新、发展而来,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作为基础规范和遵循。

哪些对象适用社区矫正?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这四类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是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这四类罪犯之外的其他人员,不能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矫正期间,矫正对象要遵守哪些规定?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要遵守的规定,准确讲是“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和履行法定义务”,《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该条从三个层面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

首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无论是否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其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在有关法律文书中所明确载明的义务。例如,《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再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还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和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例如,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也有明确的规定。

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具体指哪些工作?

在监督管理方面。比如对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失控,更好地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对象对此应当自觉遵守;又比如对社区矫正对象会客进行监督管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其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干扰,以致继续犯罪或重新违法犯罪。

在教育帮扶方面。《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从法条规定上就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内容,主要应当从法治和道德教育两方面着手,目的是通过教育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

同时,《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一方面能使社区矫正对象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另一方面能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两方面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最终达到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回归、融入社会的目的。

如果矫正对象违反规定,会有怎样的后果?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社区矫正法》有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根据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社区矫正对象为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认真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

“彭小法”观察说:

社区矫正承担着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正确执行的职责与使命。从试点算起,我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开展了有20年的光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浪子回头金不换”,无论是对本人还是对社区来说,矫正对象能从歧路回归无疑是一件幸事。未来我也会积极投身于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方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完成思想转变,在家门口实现对人生的重塑。

原标题:《法治体验官“彭小法”——“谁执法谁普法”之社区矫正选派民警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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