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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简历造假获聘财务总监被解聘,向公司索赔2.4万元被驳回
一些求职者没有精彩的履历却“过度包装”求职简历,后被公司发现并辞退,这样公司是违约解雇吗?
6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求职者萧艳的诉请。
法院介绍,安安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萧艳认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岗位非常适合自己,于是向该公司投递简历,但她的简历在初筛时就被淘汰了。时隔半年多,萧艳看到安安公司再次招聘财务总监岗位,为了顺利入职,萧艳对简历中的内容进行了“加工”,修改学历为全日制教育学历,增加了在某知名企业上班的工作经历。
萧艳顺利入职了安安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萧艳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萧艳也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后来,安安公司以萧艳“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萧艳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安安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
萧艳诉称,简历造假的情况属实,但这并非安安公司当初解雇自己的理由。公司是在自己即将转正前突然下发解雇通知。公司在解雇时并未发现简历造假一事。公司是为了无责解雇,才把解雇理由改为是因为自己简历造假。公司单方强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安安公司辩称,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萧艳不能胜任其所应聘的岗位,因此安排人事部门特地对萧艳做深入的背调审查。在调查中,公司发现萧艳曾投递过两次简历,且有较大出入。萧艳所填写的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与其学历证书及市人社局的查询结果严重不符。后来,萧艳也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以萧艳“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萧艳虽主张安安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由于其存在简历造假,但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天的邮件截图及其与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安安公司均已明确解雇理由为萧艳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院表示,诚信是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在招聘环节还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应始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地填写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萧艳入职时所提交的两份简历与其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萧艳亦自认其简历造假。公司规章中规定了“劳动者若存在故意填写错误或虚构信息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安安公司解雇萧艳的事实和理由充分。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萧艳的诉请。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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