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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人物关系来认定剽窃?(一)
【原创】文/汐溟
依据“摘要层次法”,人物关系应被划分为表达的层次,属于作品主要的表现方式,这在小说、剧本、戏剧及电影等作品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人物关系凝聚了作者更多的选择与编排,能够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高度。人物关系属于著作权法中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受著作权法保护。
叙事性文艺作品大多是通过对人物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的描写来刻画人物性格、塑造人物形象和反映现实生活。人物关系的描写是小说展现人物冲突、推动事件发展的主要因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规定,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因此不能将人物关系与相应的故事情节割裂开来,应将人物和叙事有机地融合为一个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予以综合考虑。概括地讲,判断人物关系是否相似,应至少从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人物事件三个层面考察。
以黄井文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该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冯延飞人物关系侵权有12处。对12处审查后发现有两种结果:(一)两部作品的人物间有唯一对应关系,但人物刻画及与相关人物关系的表述并不相同。(二)两部作品之间的人物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原告指控被告冯延飞通过将多个人物的部分品行性格、处事方法结合转化成新的人物及人物关系,其余九处人物关系侵权均属于此种情况。本文逐一分析判决中列举的人物关系。
对于第一种情形,即两部作品的人物间有唯一对应关系,但人物刻画及与相关人物关系的表述并不相同,一审判决中列举出三处,并作出说明。
第一处,原告作品中许光年对应被告作品中田野、魏书记对应徐书记、许光远对应邵振河。“原告认为被告冯延飞将许光年转化为田野,将县委魏书记转化县委徐书记;将乡长助理许光远转化为乡长邵振河。虽然许光年和田野分别为两部作品的主人公,都有着经过努力在老百姓中取得较高的威信和受上级领导的赏识、继而带领乡亲脱贫致富的经历,但在人物本身的刻画及与其他人物的关系上,两部作品的表述并不相同。首先,二人身份不同,许光年任许家堡村实业公司经理、村民事调解员,没有取得村中的领导权,其所作所为均是在乡长助理兼村委会主任许光远的帮助和默许下进行的,而田野通过竞选成为了村主任,是一个真正的领导者。在性格上,许光年耿直、善良、眼界开阔但也有桀骜不驯、粗鲁的一面,而田野同样直率、善良、狡黠、眼光高远,但作为复员军人比较能克制自己。田野有一个思想蜕变的过程,由一个曾经全心将自己打造成成功人士的个体老板逐渐转变成为一个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的优秀的农村基层干部,而许光年并没有这一过程。总之,在两部作品中,许光年和田野是两个不同的农民形象,其与县、乡两级领导以及其他人物之间的关系亦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以两部作品中的主人公为例,原告指控人物关系上存在剽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如“都有着经过努力在老百姓中取得较高的威信和受上级领导的赏识、继而带领乡亲脱贫致富的经历”,这是两个作品中对应人物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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