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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相同或相似时,如何抗辩不构成剽窃?(一)

2023-06-15 18: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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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语言是作品的一种基本的表达形式,具有独创性的语言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8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小说或剧本类作品而言,语言是其必不可少的表达元素。如果两部作品的语言相同或相似,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剽窃或侵权?以小说为例,作为叙事较强的文学作品,语言是小说基本的表现方式。但在实践中,语言相同或相似却未必构成侵权。

诉讼中,审查评析的层次如下:

第一,首先判断原告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相应内容是否构成语言相同或者相似,这是一个前提条件,但却未必真实。虽然原告指控被告作品在语言上与其作品语言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这是原告的理解,或许存在认知上的偏差。所以首先应判断原告指控的相同或相似的事实是否存在。在黄井文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最初指控被告冯延飞有9处语言抄袭了《荒原人》,加之补充对照中第4和5点也属于此种情形,原告共指控被告有11处语言抄袭行为。法院最先审查的便是相同事实是否成立。如一审法院认定,“两部作品在相关语言的表述上差异明显,并不存在相同之处”。即原告指控的语言相同其实并无事实依据,系原告的误解,实际上语言在表现方式有明显不同。

择三例具体说明。(1)“如第1处的大喇叭,《荒原人》中许大海经常使用大喇叭,作者用浓重的笔墨将大喇叭作为其专制、保守的象征,村民对此十分反感,后被许光年拆除,许大海因此而病倒。而《田野》中虽然凤凰岭村也有大喇叭,但它只作为道具出现过两次而已。”由此可见,不但表现方式不同,且语言差异非常明显。原告指控的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并不存在。

(2)关于“正大光明”的描述,“《荒原人》中将“正大光明”隐含在徐氏家族四代人的名字中,而《田野》中八路国直接通过语言表述了“正大光明”,二者差异明显。”从表现方式上分析,将“正大光明”隐于家族成员的名字中是一种隐喻的手法,表现方式间接而含蓄,需要读者用心捕捉才能发现。而通过语言直接表述“正大光明”,表现方式简单而直接,欠缺隐含性意味。实际上,二者对该语言的表现方式完全不同。

(3)另外,原告自己也认可语言的表现方式不同,但可能含义相同,原告以此认为语言相同或相似。但是,法律保护的是语言的表现方式而不包含其所要表达的含义。语言的含义是抽象的,属于人的思想;而语言的内容是作者的具体化表达。语言的思想相同不会构成侵权,因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恰如一审判决所认定,“如第2处的打油诗,原告认可其内容不同但中心思想相同。由于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仅保护表达形式,在此即为语言本身,因此原告指控的这一相同点并不存在”。故而,语言的含义、思想相同不等于语言内容相同,语言是否相同取决于内容。

综上,当著作权纠纷发生,被告第一个应予选择的抗辩理由便是发现并证明原告指控的语言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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