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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引纠纷 司法建议开“良方”
“请注意这条免责条款,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近日,一位投保人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深圳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有关停运损失赔偿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解释,以此减少后续纠纷。
为何保险公司特意对这个条款进行强调?这还得从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司法建议说起。
网约车停运损失纠纷受关注
近年来,网约车的兴起极大地方便了市民出行,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约车上路,网约车发生事故的频率也呈上升趋势。
与一般车辆发生事故不同的是,一旦与网约车发生事故,除了支付正常的修车费外,营运车辆驾驶员还会要求支付停运损失。
然而,宝安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大部分投保人认为,只要车辆购买了保险,在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均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却不知道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并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导致在事故发生后,经常引发“停运损失是否应由机动车保险进行赔偿”的纠纷。
从宝安法院近三年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看,涉及网约车停运损失的纠纷已成为增速最快的案件类型,争议焦点就在停运损失是否属于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针对痛点发出司法建议
群众关切无小事。网约车相关问题处理,不仅关系到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也关系着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院认为,长期通过诉讼解决此类涉及“停运损失”的保险合同纠纷,既是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还会使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产生不信任。
为此,宝安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与支持下,向机动车保险行业行政管理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银保监局”)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保险免责释明。建议深圳银保监局敦促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切实履行对保险免责条款尤其是“停运损失”不赔的解释说明义务,让车辆的投保人和驾驶人明白即使购买了机动车相关保险也不能转嫁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是加强风险提示。停运时间过长和举证难是导致停运损失纠纷难以处理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议保险人在处理车辆财产损失定损和理赔时,应充分提示当事人注意因车辆维修时间所引发的经济和诉讼风险,建议和引导选择配件齐全、维修效率较高的大型4S汽车维修店进行维修,并提供诉讼证据清单引导司机向维修店收集相关证据。
三是增设间接损失附加险。鉴于“停运损失”已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较为普遍的财产损失组成部分,建议深圳银保监局组织保险行业就“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附加险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增设“间接损失”附加险的可行性。
深圳银保监局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向辖区内保险机构发出风险提示函,指导各机构在投保环节进一步加强保险免责释明,在理赔环节加强风险提示,从源头降低后续诉讼风险,不断提高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积极研发间接损失附加险,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宝安法院在2019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要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提供精准建议,并积极跟踪建议落实情况,确保所提司法建议落到实处,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近三年来,宝安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150余份,97.4%的建议得到受函单位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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