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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兰安:运用经济学思维解读“募捐平台的普遍服务与公平”
【中国绿发会讯】2023年6月1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互联网基金(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互联网基金)主办,中国计算机协会公益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益委)协办的 “募捐平台的普遍服务与公平”线上线下讨论会顺利召开。来自互联网、法律、环境、反不正当竞争、仲裁、贸易等领域的专家,多角度切入,共同学习、探讨:互联网公募平台普遍服务、公平竞争、如何避免大企业市场操控、如何 tech for good等理论与实践,并结合当前我国网络募捐平台的现状、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以下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的发言分享:
感谢中国绿发会互联网基金的邀请,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诉讼委员会的委员,我一直对绿会所做的公益诉讼工作心怀敬意。今天讨论的互联网公募平台普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慈善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上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另外关于民政部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也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悖论,为什么说它是一个悖论呢?正如刚才王振宇律师所说的,《慈善法》对于具有公开募集资质的平台采取指定的方式,这种指定的方式是《慈善法》对于民政机构的一种授权,这种授权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如果你没有被指定,你认为你符合条件,没有办法,因为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这会导致市场供给的严重不足。刚才黄浩明老师已经说过,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只有很少的公益慈善组织具有公募资质,其中被民政部指定的只有30家。这么庞大的市场,只有30家可以做这件事情,供给严重不足。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当供给严重不足的时候,因其具有非常优势的市场地位,就可能采取垄断的方式,包括其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经营。经济学的基本的理论也告诉我们,商业是最大的慈善,我们要运用商业的思维,来服务于慈善,服务于《慈善法》。通过《慈善法》的修改在保留指定的情况下,增加修改规定,我个人的看法并不是特别的乐观,因为它并不会大幅提高供给的数量。在供给数量固定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导致垄断、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诸多的问题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已然失灵,这种失灵是一种人为的结果。通过划定一些过高的门槛和标准,使很少的企业能够进入到互联网公募平台。试想一下,如果说我们制定一个标准,你只要符合这个标准,就可以进行公开募集,如果募捐出现了问题,然后才进行事后监管。大量慈善机构的进入,他们之间就会形成激烈的市场竞争,他们就会为募捐项目聘请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提供全程的财务审核,以此来控制法律风险的产生。
另外,公募渠道在任何的国家和地区都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它就会自然而然的消除这方面的限制。所以说我觉得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对于《慈善法》,特别是对于公开募集募捐平台指定的这种制度,其实是一种比较可怕的规定。
我的分析的思路跟王律师是有一些相似的地方,应该用经济学的思维去解决这样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慈善法》是民政部门主导制定的,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当然是不希望这样的法律给他自己赋予太多的监管职责,太大的责任。但是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这种模式必然会导致我们今天讨论主题的产生,主要是公平的问题,大企业操控市场的问题。好在《慈善法》的修改草案还没有正式的通过,然后现在对于修改草案提出相关的修改的意见,或许还有可能。但一个现实问题是,在中国语境下,如何去讨论《慈善法》修订草案,他没有做关于指定方面的修改,我们该如何面对这个问题。刚才徐家力老师已经说了,我们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政府部门投诉,向检察院提起相应的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也可以提起维权诉讼,这都是事后救济的一个办法。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救济的办法,在效率上和社会成本上能够对这件事情带来的改变是相对有限的。我觉得像公益诉讼,其实成本非常高,有的时候耗时耗力,但是有的时候社会效果可能并没有能达到我们所期望的结果,所以说我想在本质上其实是立法的问题,立法其实还要多运用市场的思维,多运用经济学的思维,然后跳出这样的狭小的圈子。当然,我也清楚监管部门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像雨后春笋一样的涌现出来,我们怎么来监管呢?跟P2P“爆雷”的问题相似,社会的阵痛才刚刚消退,这些所谓的互联网公募平台,会不会又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担心固然都是可以理解,也是有必要的。但是我觉得如果能够从事后监管划定标准,加强事后监管的模式,另外我们在恰当的时候或者是以恰当的方式,让他们提供相应的资金作为担保,你的募捐的金额跟你所担保的资金之间也可以形成一定的比例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减少这种不诚信的情况给社会带来的动荡。如果说责任到人的话,平台以诈骗或者其他非法的目的,然后来获取相应的资金,他的责任人显然是难逃法网的。所以我还是希望能够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加强供给,当供给充足的时候,这些问题势必会得到缓解,也不能说完全消除,但是会极大的缓解。在这种情况下,也能够真正的让《慈善法》发挥慈善的作用,扶危济困。如果扶危济困的事情都有这么多的限制,那么这个事情确实是值得反思的。
此外,从慈善募捐的法律的角度来说,慈善募捐是一项权利,用英语说叫right,是一项权利,慈善募捐权是慈善机构向社会发出募捐的请求权。这种权利就是以某个募捐项目的形式向社会发出请求,发动大家来帮助,这种权利不应当受到过分的行政权力的干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为了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第一个权力是power是政府的行政权力,第二个权利是right,是民众的权利。所以说我觉得有必要在《慈善法》修改的过程中弱化强监管,而有意识的去引导慈善向市场靠拢,运用商业的手段,运用市场的力量,让慈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因为我是这方面的新人,以上的说法,如果有不恰当的地方,欢迎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各位专家批评批评指正,但是我相信我们的初心都是好的,也是希望我们的国家公益,能够在社会畅通无阻,慈善的阳光能够照在每一个人身上,让我们全社会都能够感受到社会发展,给大家、所有的人带来温暖。好,谢谢大家!
文/子舒 审/钟兰安、Cheery 编/angel
本文来自“中国绿发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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