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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支付迟延,编剧剧本交付义务相应顺延(下)
【原创】文/汐溟
分析该履行情况,可知如下信息:首先,关于甲方的履约行为,合同约定其应该在签约后10日内支付10万元稿酬,该稿酬对应的是故事大纲工作成果。2012年1月20日合同签订,依约甲方应在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稿酬,但其却在3月14日方才足额支付该笔稿酬。甲方稿酬支付义务履行迟延。且基于乙方于签约当日便交付了故事大纲而甲方也验收确认的事实可知,甲方也无权以乙方故事大纲交付迟延或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稿酬支付义务。故而,甲方迟延支付稿酬构成违约,且无正当理由可予免责或抗辩。其次,关于乙方的剧本创作义务。第一,依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交付故事大纲,但实际上乙方于签约当日即交付,因此乙方对故事大纲的交付并未违约。第二,依据合同第六条约定,第二阶段工作分集大纲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第二阶段的起算时间。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可知,在故事大纲被甲方验收确认后乙方才能开始分集大纲的创作。若由此而论,乙方应在故事大纲交付之日即2012年1月20日即可计算第二阶段时间。但甲方稿酬支付义务迟延,依据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乙方的剧本创作义务也相应顺延,甲方在2012年3月14日才足额支付第一笔稿酬,因此,乙方应于当日起算第二阶段的创作期限。而在2012年4月13日,甲方通过电子邮箱向乙方发送了“分集大纲初步意见”,该事实说明乙方在该日之前交付了分集大纲,而该期限表明乙方的分集大纲交付也未超过合同期限,并未违约。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关于乙方是否存在迟延交付分集大纲及剧本的违约行为。本案为委托创作合同,涉案合同第六、七条分别约定乙方完成分集大纲及剧本的具体时间及稿酬支付的时间,可见,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乙方应依合同约定完成分集大纲及剧本,甲方亦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稿酬。首先,关于分集大纲是否迟延交付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甲方直至2012年3月14日才支付完第一笔稿酬10万元,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在签约后10日内支付第一笔稿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同时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五条关于“若因甲方拖延付款时间或审查时间造成剧本创作延期,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约定,乙方主张因甲方迟延支付第一笔稿酬而导致分集大纲应自该日起计算交付时间,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乙方应当自2012年3月14日起30日内即4月13日前提交涉案电视剧分集大纲。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合同签约代表金某于2012年4月13日通过电子邮箱向乙方转发了“分集大纲初步意见”,据此可以推定乙方在该日前已交付了涉案电视剧的分集大纲,故,乙方提交分集大纲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由该判决可知,乙方主张有法律及合同依据。乙方的法律依据是先履行抗辩权,而合同依据实际上是对先履行抗辩权法律后果的约定,与法定效果无差别。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第二,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严格意义来讲,履行是否有先后顺序,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若无特别约定,则应依据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是否具有先后顺序,是后履行抗辩与同时履行抗辩的根本区别。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
就法律效力而言,先履行抗辩权并非消灭对方的请求权,而是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在这个意义上讲,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本文参考并改编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819号民事判决书,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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