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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
企业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逃避执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
6月11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二批),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其中,《某糠醛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入选。
案情显示,山东菏泽市某糠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糠醛公司)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21年1月7日,该市生态环境局某县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某糠醛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二十万元整;依法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因某糠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亦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某县生态环境局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立案后,以某糠醛公司否认收到县生态环境分局的行政处罚文书为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最高检介绍,该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糠醛公司可能存在逃避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经调阅卷宗、询问有关当事人等,初步查明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执法过程中,未完整留存该公司未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的影像等证据材料,也未留存法律文书已送达的证据,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但未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的程度。对此,县法院作出不予强制执行裁定错误。
为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涉案公司负责人、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某糠醛公司对其存在环境违法情形、已收到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指出其他企业也存在类似环境违法情形,但未被处罚。检察机关遂调取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材料,发现自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另有5家化工企业、4家商砼企业存在类似情况,其中6家企业涉及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均被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2022年5月8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指出法院没有按照“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标准尽到依法审查义务、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建议撤销原不予执行裁定,同时纠正相关类似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向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指出其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漏检漏罚、执法不到位等情形,建议其规范执法程序,公平公正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检察建议发出后,县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并称已撤销原裁定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另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了整改。县生态环境分局回函采纳检察建议,称已敦促某糠醛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安装了大气污染物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同时对环保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规范集中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大气污染防治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本案中,部分企业未依据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企图逃避环保监管。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积极能动履职,通过制发个案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督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规范环保执法行为,推动企业筑牢绿色发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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