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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真“刑”!
以案释法Yi An Shi Fa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非法获取、出售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树立尊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理念,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 基本案情 ○JI BEN AN QING
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张某以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多个小区业主信息:
2020年8月22日
被告人刘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获取某1小区东区业主信息共计1118条,包含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源号、房屋面积。
2019年6月7日
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张某(时任某装饰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支出2000元用于购买某2小区业主信息共计493条,包含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源号、房屋面积。
2019年6月8日
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张某支出1000元用于购买新乡市某3小区业主信息共计95条,包含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签约日期。
2019年6月17日
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张某支出2000元用于购买新乡市某4小区业主信息共计956条,包含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源号、房屋面积。
2019年7月30日
被告人刘某向张某支出2500元用于购买新乡市5小区业主信息1144条。
2021年8月9日
被告人刘某向张某支出800元用于购买新乡6小区主信息共计634条。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Cai Pan Jie Guo
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裁判结果
○ 典型意义 ○Dian Xing Yi Yi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非法提供、出售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切断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和张某为了在工作中进行不正当竞争,非法购买客户的个人信息,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行业秩序。本案的查处震慑了为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取利益的不良公司,也有效的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含金量”极高的商业资源,随之而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合法借贷、在正规平台购物等,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典型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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