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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第八期汐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四:
学员案情:
甲(学员)为编剧,与乙公司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甲依据合同约定将全部剧本交付给乙,乙在验收期内未持异议,未提出修改意见,但也未依约定支付稿酬。甲向乙发送电子邮件催要稿酬,乙既未作回复也未付款。
学员问题:
甲能否解除合同?又如何解除合同?能否直接起诉?
汐溟观点:
该问题本质上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的问题。
甲乙之间无约定解除权情形,双方也未协议解除,此时甲方欲解除合同,依据的是法定解除权。
乙方支付稿酬为其主要债务,乙方逾期未支付已经构成履行迟延,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法定解除权已经成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具体到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合同法》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都应该通知对方。其实是确立了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通知,是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必然非要使用“解除”一语,只要能够表达出解除的法律效果即可实现。
通知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数据电文等形式。
解除的通知不能针对其他任何人作出,必须针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否则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通常情形下,如果是编剧欲解除合同,应该向委托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函。该函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在邮政电子单最下面有留言一栏,应在该栏处写明某份合同的解约通知函。如果电影公司欲解除合同,也可用此方式。
较有争议的做法是不发送解除通知,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对此,崔建远教授认为,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采取诉讼外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采取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会更加确定和稳妥,更有认可的必要。如果解除权人于其起诉或申请仲裁之前从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的,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并非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送达被告或被申请人之时。而在解除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之前已经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为该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之时(参见崔建远著:《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诉讼的方式应做广义理解,只要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甚至庭审中口头陈述中表达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即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因此,对甲而言,其可以直接向乙发送解除通知,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二者都是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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