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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骂人引发名誉权纠纷,法院调解:赔钱+道歉!
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由被告在医院门口、物业布告栏、村委会布告栏张贴道歉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日前,巨野法院龙堌矿区法庭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4年,原告张某某将自己的医院托管给蒋某,并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在托管期间,医院的装修改造费用由蒋某自行承担。在蒋某托管期间,被告于某承担了医院的空调安装事宜。蒋某结束托管后,被告于某多次向原告张某索要人工费,原告向被告告知托管合同约定的事项后,被告仍向原告索要人工费,原告拒绝后,被告于某在原告家门口、医院门口、老家村里使用喇叭播放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语言,原告报警后,警察将喇叭没收,被告使用其他喇叭播放。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某便以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龙堌矿区法庭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杨德山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原委,悉心听取双方诉求,及时掌握双方心理动态,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诚恳地向原告道歉,原告也谅解了被告,被告保证今后不再发表对原告不当的言论,并及时张贴道歉信,现场支付100元。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成功结案。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轻则会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因此我们在遇到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时,切记应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不可大呼小叫口无遮拦。最后,温馨提示您:大事小事勿冲动,好好沟通万事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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