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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合法外衣盗采海沙出售牟利,最高检:本质为非法采矿行为
不法分子打着航道清淤疏浚工程的幌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抽采海砂并出售牟利,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采矿的行为。
6月8日,最高检联合中国海警局共同印发了《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米某某等8人非法采矿案》入选。
不法分子借航道清淤疏浚幌子盗采海沙
案情显示,2019年6月,米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挂靠某公司以每立方米1元的施工费承包了某游艇码头航道清淤疏浚工程,并办理了航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手续。海南省陵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施工手续中明确要求,项目砂质疏浚物只能用于回填修复被损毁的海岸线,不得上岸、外运及转卖。2019年9月,米某某找到林某某、梁某甲、张某某等人,商定由林某某等人具体负责疏浚施工,将抽采出的海砂出售,所得钱款按事先约定分赃牟利。
上述案件还介绍,2020年4月,林某某通过梁某乙联系租赁施工船舶,林某某父亲林某帮助签订租船合同并支付租金,梁某甲雇佣其弟弟梁某丙管理运作非法抽采海砂收支等。林某某通过梁某乙的介绍和帮助,联系到海砂收购方陈某,双方签订了疏浚物接收协议。2020年5月2日晚,张某某等人指挥施工船进行抽砂作业,陈某到实地查看海砂后,双方商定收购海砂的价格为每吨32元。次日,张某某指挥施工船将抽采的海砂过驳到运输船,陈某按照运输船满载量6700吨支付购砂款214400元,抽采的海砂被运往海南省澄迈县马村港后被查获。经鉴定,采挖的涉案疏浚物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中的天然石英砂,方量为4093.51立方米,价值122805元。
最高检介绍,三亚海警局陵水工作站(简称海警陵水工作站)立案侦查后,鉴于案件较为疑难、证据比较薄弱,邀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简称陵水县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经过海警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通力协作,查明了米某某承包该疏浚工程的盈利点不是发包方的施工费,而是以疏浚为名,通过出售海砂进行牟利的事实。收集到了内部合作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明米某某、林某某、梁某甲等人商量出售海砂的关键证据,证实了米某某等人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同时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清单,查明了该案陈某向米某某、梁某甲支付购砂款的关键事实,使本案证据链完全闭合。
海警陵水工作站于2021年6月28日提请批准逮捕米某某、张某某、梁某甲,于8月17日提请批准逮捕林某某、梁某乙、林某、梁某丙。陵水县检察院依法对共同犯罪中发挥作用较大的米某某、林某某、梁某甲、张某某批准逮捕,对共同犯罪中发挥作用较小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梁某乙、林某、梁某丙不批准逮捕。
披合法外衣盗采海沙出售牟利为非法采矿行为
2021年9月3日,海警陵水工作站以米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梁某甲、林某、梁某乙、梁某丙、陈某等8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陵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从犯林某、梁某乙、梁某丙、陈某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向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
2021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米某某、林某某、梁某甲、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林某某、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1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米某某承包的疏浚工程已取得合法手续,其行为系合法疏浚,未实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采矿行为。公诉人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内部合作协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关键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米某某与林某某、梁某甲等人共谋,以疏浚为幌子,抽采海砂出售牟利的事实。
2022年2月1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米某某、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近年来,非法采矿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特点,由传统无证开采向披着合法外衣行盗采之实转变的趋势明显,隐蔽性更强。有的不法分子打着航道清淤疏浚工程的幌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抽采海砂并出售牟利,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采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针对行为人提出自己是合法疏浚、没有非法采矿故意的辩解,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以出售疏浚物海砂牟利为目的抽采海砂,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确保定性准确。
此外,最高检还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砂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分层处理、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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