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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还是仲裁?关联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解释 | 至正-论案

2023-06-07 17: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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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子娴 上海二中院 收录于合集 #至正 • 论案 44个

本期主笔:刘子娴

商事庭法官助理

(更多风采见文末)

商事交易中时常出现相同或关联的主体就同一交易事项签署多份合同的情形。因为签署时间、合同主体存在差异等原因,各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会出现不同的约定。近期,上海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明确关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保证纠纷高效便捷处理。

案 情

(2023)沪02民终1678号

审判长 李非易

审判员 岳 菁

审判员 杨怡鸣

法官助理 刘子娴

为了收回采矿权和案外人某矿业公司的股份,开展成立新公司等合作,2020年1月15日,某投资公司、某劳务公司、杨某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向劳务公司融资的金额(5000万元)、融资期限、还款方式和利息计付方法,杨某作为劳务公司的股东为融资提供连带保证。此外还约定了融资到位后两家公司的合作事项。

2020年1月17日,投资公司与劳务公司在《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就500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担保均与《合作框架协议》保持一致,并详细约定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中,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因《借款合同》引起的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同日,投资公司与杨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杨某为《借款合同》项下劳务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保证合同》的相关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020年1月19日,投资公司、劳务公司、杨某对《合作框架协议》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相较于《合作框架协议》,对5000万元借款进行展期,并对合作细节作出变动,例如杨某需另行购买劳务公司的股份等诸多事项。对于杨某的保证责任作相同陈述。此外,《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管辖。《补充协议》落款部分,投资公司和劳务公司均加盖公司公章,但杨某并未签名。

后,投资公司按约出借。因还款期限届至但劳务公司并未还款,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劳务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在一审期间提出主管异议,认为本案应当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裁 判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对杨某不产生约束力。《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采纳杨某关于本案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意见,从而裁定驳回投资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投资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有权管辖,请求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为此,投资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杨某已实际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购买劳务公司股份等新增义务。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明确主债权债务合同范围的前提下确定各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借款关系的合同范围

首先需要明确主债权债务关系即投资公司和劳务公司间的借款关系是否仅受《借款合同》调整。《合作框架协议》虽然名为框架协议,但在内容上对借款关系和保证关系的核心内容均进行了详细约定。随后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以《合作框架协议》为基础对借款关系内容进行的细化,核心条款并未变更。《补充协议》是对《合作框架协议》的补充,且满足借款关系主体签署的形式成立要件。因此,《合作框架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均对投资公司和劳务公司间借款关系产生约束力,都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范畴。

二、各法律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

《合作框架协议》未订入争议解决条款,《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纠纷提交仲裁,《补充协议》则约定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因此,应当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分别进行认定。

第一,借款合同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前所述,投资公司与劳务公司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受《合作框架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调整。就争议解决约定而言,订立在后的《补充协议》对《借款协议》进行了变更。因此,借款合同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依据《补充协议》确定为由法院管辖。

第二,保证合同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杨某签署《保证合同》的行为表明他与投资公司达成过保证合同纠纷提交仲裁的合意。然而,《补充协议》为杨某设立了收购股权的义务,根据二审证据,杨某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某即使未签署《补充协议》,在他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合同相对方接受时,《补充协议》对杨某成立并生效。因此,《补充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对于杨某产生约束力。《补充协议》中嵌套约定了杨某的保证责任,且保证人杨某为《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因此,争议解决条款约定的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保证责任纠纷。《补充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变更了保证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保证合同》中达成的仲裁合意不复存在。因此,法院有权管辖保证合同纠纷。

最终,上海二中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评 析

一、体系化思维判断合同间的关联

商事交易中,相同或关联的交易主体就同一交易事项往往会签署多份合同,合同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牵连关系,如框架合同和具体执行合同的层级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从属关系、内容相互独立但合力构建交易框架的合同间的并列关系。此种情形下,不仅仅需要考察各独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更需要采用体系化思维,正确认定多层嵌套交易合同下真实的交易关系,以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权利义务内容。

本案中,针对借款合同关系,《合作框架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首先在形式上具备关联性,《借款协议》基于《合作框架协议》订立;其次在内容上具备关联性,三份合同在借款关系方面的核心内容保持一致,《借款合同》只是进一步细化;再次在主体上具备关联性,三份合同中的借款关系主体均保持一致;最后在履行方面具备关联性,当事人履行借款关系内容不可绝对地分割对应到不同合同。所以投资公司和劳务公司间达成的借款合意不可割裂地体现在三份合同中,判断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时,需要结合关联合同间的逻辑,整体性地确定当事人的真意。

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新规区分主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新增条款,目的是为了解决担保纠纷中诉讼与仲裁的问题。虽然担保债务从属于主债务,但担保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相互独立,担保合同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不完全相同。仲裁是纠纷当事人自愿共同授权仲裁庭解决争议的结果。因此,主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亦不能约束主合同当事人。本案中,投资公司一并起诉主合同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对于两种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分别作认定。

三、合同非签署方履行加入协议管辖条款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是交易主体签署合同。合同成立的实质标准是当事人合意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形式要件是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最直接的方式。然而,在商事交易愈发追求自由、便捷的现状下,如果固化地严格要求形式要件,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加以实质性判断,则不利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履行治愈规则明确了非签署方可以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方式表达加入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产生补正合同形式要件欠缺的效果。本案中,虽然杨某并未签署《补充协议》,但有证据证明他知晓并同意《补充协议》,且实际履行了该协议项下的诸多主要义务,《补充协议》对他具有约束力,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自然也可约束杨某相关的保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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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娴:伦敦大学学院全日制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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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诉讼还是仲裁?关联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解释 | 至正-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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