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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签名的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原创 泌阳法院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常生活中
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常事
为确保借款的归还
常常还会出现
请求保证人帮忙
在借条上签名以示“见证”
但如果后期借款人还不上款
保证人是否就要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近日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
涉及担保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年3月1日
原告杨某向被告文某出借150万元
口头约定使用期限为两个月
被告文某出具借条一份
并由被告何某某、刘某
分别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按指印
后借款到期
被告文某未完全偿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杨某于2023年3月8日起诉请求
被告文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何某某、刘某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何某某、刘某
在借条上仅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
在法律上属于保证行为
由于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故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
被告何某某、刘某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即出借之日2022年3月1日起
两个月届满后的六个月
即至2022年11月1日
为其保证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
未在保证期间
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现原告杨某对被告文某
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
故原告杨某主张被告何某某、刘某
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
应当由被告文某予以偿还
法官释法
谭自豪
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会让债务人找人进行担保,大多数担保人仅仅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名义签名确认。而在《民法典》施行后,此种保证的相关规定与之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大不相同,债权人若疏于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将会使债权失去相应的保障。
一、保证人只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是什么保证?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或者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怎么算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均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但若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有风险
出借资金需谨慎
一般保证有期限
逾期行使不支持
策划:大树
原标题:《在借条上签名的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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