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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蔚案再审焦点:送检枪是否被告人买的,是否适用两高批复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发自福建漳州
2018-08-10 18:4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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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蔚

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公开开庭审理了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一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现场旁听了庭审过程。

此前,四川小伙刘大蔚因网购24把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备受社会关注。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通报称,经依法复查,该院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由该院再审。

庭审现场,检辩双方对原判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了意见。争议的焦点有两点:首先,涉案枪支是否为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二者是否具备同一性。其次,该案是否适用2018年3月28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涉枪案件《批复》。

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建议时提到,刘大蔚在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且由于购买的仿真枪被海关查获,其本人并没收到涉案枪支,请法院定罪量刑时予以考量。

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焦点一:涉案枪支是否为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

原判认定,2013年8月,刘大蔚与台湾卖家通过QQ联系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刘大蔚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定24支枪形物,商定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54万元后,用支付宝付款。台湾卖家将24支枪形物藏匿于饮水机箱体内部,交某公司报关出口至泉州通关入境。

2014年7月22日凌晨,该批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刘大蔚再审辩护律师肖之娥认为,涉案枪形物从购买环节、发货环节、查扣环节、鉴定环节都存在问题,每个环节的证据链都断裂,根本无法保证涉案枪形物的同一性,无法排除涉案枪形物非刘大蔚购买的合理怀疑。

比如在查扣环节,在案证据显示,2014年7月22日涉案物品被查获,到8月4日开箱。8月4日开箱之后,8月31日石狮海关缉私局扣押了涉案物品。“这些天货物在哪儿?由谁保管?货物是否被打开过?”肖之娥认为,定案物证的保管存在两个空白期,保管链条断裂,不排除被混淆、调换的可能。

在案证据显示,2014年8月4日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开箱,并拍摄开箱视频作为证据。而辩护律师发现,16个开箱视频文件的修改时间都是2014年1月10日。而这个时间,刘大蔚还未网购仿真枪。

“开箱视频文件的最后修改日期是案发7个月前的视频,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肖之娥认为。

庭审中,福建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出示了侦查人员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涉案枪形物保管、入库、送检的情况说明,及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工作说明,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出庭检察员认为,结合原审认定证据和此次提交的涉案枪形物保管、入库、送检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刘大蔚购物清单中的枪形物与被查获的枪形物、送检的枪形物一致。

对于“开箱视频修改时间为案发前”的辩护意见,检察员认为该时间是机器显示存在偏差导致,并不能证实视频是案发前拍摄。

出庭检察员认为,刘大蔚辩护律师对涉案枪形物的同一性问题提出多项质疑,但没有证据能证实刘大蔚所购枪支和被查获枪支、送检枪支不一致。

“涉枪案件是重刑案件,在本案中甚至可以直接判处当事人死刑的,所以应该慎重,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刘大蔚代理律师徐昕认为,提出的多项合理的怀疑,可以说明原审的证据链存在问题。

焦点二:是否适用两高涉枪《批复》

根据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一些地方出现的“气枪入罪”案,包括学生、摆摊大妈、玩具店主等成被告人,经媒体报道后一度引发争议。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批复》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

《批复》发布后,一些地方对涉枪类案件的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而具体到刘大蔚案再审,是否适用《批复》成为辩检双方的争议焦点。

出庭检察员认为,2015年8月份福建高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2016年10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原生效判决仍继续执行。根据两高2001年12月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出庭检察员认为,2018年3月,两高才联合发布《批复》,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前刘大蔚案已办结生效,该案启动再审并不能适用《批复》。

徐昕则认为,本案2016年10月即决定再审,再审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程序,本案属于正在处理的案件,而非“已办结的案件”。他认为,该案属于检方提出的2001年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徐昕认为,“从旧兼从轻”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再审应该按照该原则适用法律,适用两高批复。

澎湃新闻注意到,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建议时提到,刘大蔚在案发时刚满18周岁,且由于购买的仿真枪被海关查获,其本人并没收到涉案枪支,请法院定罪量刑时予以考量。

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刘大蔚了作最后陈述。他首先感谢了福建高院,称该案启动再审给了他一次新的希望,然后感谢了辩护律师和一直关心他的人们,并分别鞠躬致意。最后,刘大蔚表示,希望法院从轻判处,这样他能尽快回归社会,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报答社会各界对他的帮助。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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