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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谁来报告,向谁报告?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强制报告制度”予以明确规定。
那么,遇到什么情形需要报告?
由谁来报告?
教体君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谁有报告义务?
01
国家机关
02
居(村)民委员会
03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1.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2.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3.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4.旅店、宾馆等
什么情况要报告?
一、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形: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
01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02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03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04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05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06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07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08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09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形:
包括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存在校园欺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与教育相关联的各种被侵权情形。
应报不报怎么办?
“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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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
或疑似遭受侵害时,
请您多看几眼,多问几句,
及时报告。
让我们一起呵护孩子,
守护明天!
来源 | 网络综合
原标题:《普法 |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谁来报告,向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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