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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蕾行动丨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是什么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原来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单设“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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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保护——抚养、教育、保护
以法之名,“未”爱前行。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围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如何履行监护职责,作出以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长对未成年人承担重要监护责任,所以家长是有权利以及有义务对我们进行监管与保护的,妈妈的唠叨可是有法律依据的,记得要听妈妈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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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保护——预防和惩戒恶性校园欺凌、性骚扰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预防和惩戒校园欺凌、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为学校、社会和学生及家长高度关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1、学校应该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学生的性侵防范意识和能力,这很重要,因为只有同学们有防范意识,才会知道保护自己,也才会在被害后有效的指控犯罪。
2、有些男同学可能觉得性侵是女孩子的事,总不管我们的事了吧。错!男孩子也会成为性侵的对象,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也保护作为受害者的你们!性侵防范的内容很多,学校在今后应多加强性侵教育,同学们也要提高性侵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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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保护——强制报告制度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新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保护责任;拓宽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1、希望同学们如果不幸遭遇侵害时,能够勇敢地告诉学校、家长、司法机关等等,他们会竭尽全力帮助、保护你们。
2、社会保护还贴心地对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各行业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了旅馆等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要询问同住人员的身份关系;学校周边不得设置酒吧、网吧等;学校周边商店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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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保护——防止沉迷
互联网时代,生产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拒绝未成年人上网,既不现实,对其未来成长,也未必有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在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网络权利的同时,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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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保护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整合、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其中颇受关注的还在于,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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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二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四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
原标题:《护蕾行动丨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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