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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两篇案例入选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六一儿童节当天
福建高院发布
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龙岩市两篇案件入选
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贩卖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不能继续行使对子女的监护
主审法官 章莹
新罗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被申请人江某某、郑某某将自己刚出生不足三日的女儿李某卖给邓某某夫妇(另案处理)。2019年,该贩卖儿童罪案发,江某某、郑某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刑罚。
该判决生效后,新罗区民政局经调查了解被贩卖儿童李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遂向新罗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江某某、郑某某法定监护人资格,要求指定新罗区民政局为李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郑某某作为李某的亲生父母,享有法定监护权,但二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将亲生女婴贩卖他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适宜继续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撤销两人的监护权。同时,因李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现新罗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申请撤销江某某、郑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李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典型意义
父母出卖亲生未成年子女,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形,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应当剥夺其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的规定,在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不宜担任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也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可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法院指定新罗区民政局担任未成年人李某的合法监护人,由民政局从最有利于李某成长的角度,妥善安排她的生活,客观上对未成年人成长更为有利,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妥善方式。
曾某某诉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纠纷
主审法官 王立音
武平法院民庭庭长
一级法官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曾某某与廖某某离婚,儿子廖小某跟随廖某某生活,曾某某每月负担廖小某的一定的抚育费至独立生活止。
2020年10月,廖某某与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廖某某带着廖小某与吴某某及其父母、女儿一起生活。2020年11月10日,廖某某将其本人及廖小某的户籍迁入吴某某家庭户,廖小某更名为吴小某。曾某某与廖某某曾因探望孩子事宜产生争执。
曾某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儿子廖小某(暂用名吴小某)由曾某某直接抚养、廖某某配合曾某某将孩子的姓名由“吴小某”变更为“曾小某”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廖某某再婚后,吴小某跟随廖某某生活在吴某某家中。吴某某家庭不存在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家庭成员有爸爸、妈妈、姐姐、爷爷和奶奶,家庭比较完整,能够让孩子在精神上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并且,吴小某随廖某某共同生活多年,改变原有生活方式不利于其心理成长。廖某某亦未达到因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因此,曾某某主张变更吴小某由其抚养等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吴小某姓名变更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廖某某离婚后擅自将孩子的姓名变更为吴小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姓名。曾某某现要求将孩子的姓名由“吴小某”变更为“曾小某”,廖某某亦不同意,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型意义
抚养权虽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但无论父母如何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属物,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出发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贯穿于子女抚养的始终。
本案中,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孩子抚养权的争议,要求双方提出具体的抚养规划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抚养规划实现的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角度,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案件审结后,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案后回访,离婚后孩子得到较好的抚养、教育,当事人也服判息诉,案件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标题:《龙岩两篇案例入选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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