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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派出所代为申请赖某、凌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一案
【多部门协同配合、打造联动保护机制,着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深圳市公安局牛湖派出所代为申请赖某、凌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一案】
2023年6月1日是第73个六一儿童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发布4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深圳市公安局牛湖派出所代为申请赖某、凌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一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小凌(女,9岁)多处受伤且处于昏迷状态,在深圳市儿童医院ICU抢救,医院怀疑其被人虐待遂报警。深圳市公安局牛湖派出所经调查发现,小凌有遭父母凌某、赖某虐待的嫌疑,遂作为申请人向宝安法院为被害人小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向凌某、赖某核实相关事实,二人承认因小凌平时比较调皮,存在攀爬阳台、随地大小便等行为,偶尔会采用打骂的方式教育小凌。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凌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牛湖派出所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的条件,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凌某、赖某对小凌实施家庭暴力。裁定作出后,法院向深圳市公安局牛湖派出所及小凌居住地所属居民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上述单位监督凌某、赖某履行裁定中确定的义务。在赖某涉嫌虐待罪的刑事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虐待家庭成员,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判处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赖某、凌某对小凌实施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下达后,法官对凌某、赖某进行了亲职教育,促使其真诚悔过,凌某、赖某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司法社工也对凌某、赖某进行了跟踪帮教。此后,法院、妇联、社区等部门进行了家访,了解小凌的康复情况和切实需求。得知小凌就学存在困难,法院积极联动教育部门,帮助小凌解决就学问题,为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中,因小凌父母二人的共同侵害,医院发现嫌疑情况第一时间报警,由公安机关作为职能部门代为申请了保护令,落实了“国家亲权”原则。在父母无法适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责任时,国家可超越父母亲权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同时,本案警示家长应当改变传统家庭教育观念,避免采用粗暴的方式教育子女,防止酿成家庭悲剧。数家媒体和电视台对本案进行了宣传报道。本案还被评为2019年度深圳关爱行动“十大关爱事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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