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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2023年5月26日,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经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版条例共九章、68条,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条例》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角度出发,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完善制度实施,推动北京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是新时代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建设的新起点。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何亮点?请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为您解读。
一
助推“依法带娃”
明确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法官解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诞生,让家庭教育这一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的“国事”,依法带娃的时代已然开启。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丧偶式育儿”、“暴力式育儿”等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此次《条例》再次强调,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主要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应响应国家“依法带娃”的号召,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同时,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主体,也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监护人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中尤其提出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要求,因此在家庭教育中,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以及性格特点,培养其品德和能力,通过平等交流,使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成长。
举例
小明的父亲与母亲离婚后,小明与父亲共同生活,父亲为小明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小明母亲认为小明父亲没有尽到家庭教育的责任,小明父亲却表示已经找来保姆照顾了小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回答
不正确。提供物质保障不代表监护人尽到了养育责任,即使双方离异,小明父亲也不应当“全托式育儿”。法院依法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要求小明父亲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亲子陪伴,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环境。
二
严防校园暴力
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法官解读
学生欺凌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校园暴力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危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如果学校不能及时介入、有效处置,可能会导致欺凌行为由弱到强,损害后果由小变大。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除了医疗保健、安全管理、预防性侵等方面,专门对防校园欺凌进行了规定,要求学校建立事前全面防范-事中应急处置-事后及时干预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在预防方面,学校应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使教职工能够准确识别、及时干预、正确处理欺凌事件,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还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使校园暴力在阳光下无处遁形。在学校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监护人发现学生已受到或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对于因被欺凌而身心受到伤害的学生,应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此外应当强调的是,“未成年”并不是免责金牌,即使校园欺凌者为未成年人,仍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举例
李老师在多次路过教室的时候均发现多名学生对红红进行推搡,询问学生情况的时候他们声称只是闹着玩,李老师就没有继续询问。李老师的行为存在什么问题?
回答
李老师作为学校教职工,应当对校园欺凌行为具有敏感性。在发现学生疑似受到欺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深入了解情况,防止对受害学生的伤害进一步扩大。
三
强化网络保护,网络培训、人工智能
应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法官解读
随着智能科技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作为数字时代的原住民,网络已经深入融合进了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但是网络不良信息以及网络欺凌等潜在风险也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让未成年人安全、健康触网,《条例》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做好信息内容的审核,设置防沉迷的技术措施,加强信息保护,设置时间、消费权限,建立网络欺凌预警机制等等,同时也要求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等行业组织加强自律,鼓励成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
除此之外,《条例》针对人工智能、网络培训等社会热点也作出回应。目前网络培训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也在吸引着未成年人的眼球。未成年人不仅是网络发展的使用者和被保护者,也将是数字时代的创新者和实践者。考虑到网络培训、人工智能等新兴事物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条例》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培训应当严格审核内容,不得推送无关信息;而人工智能和算法服务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等信息。
举例
14岁的毛毛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在一家网店购买300多个游戏账号,支付共计三万多元。父母发现后找到客服,但是客服拒绝退款。毛毛的支付行为有效吗?
回答
毛毛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网络上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不适应的大额支付行为无效,原则上网络公司应当依法退还相应款项。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引导,网络公司也应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消费权限,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四
压实社会责任,杜绝剧本杀等娱乐场所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
法官解读
未成年人尚处在认知世界的过程中,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进而耽搁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推动“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政策有效落地,《条例》明确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被限制,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一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彩票销售网点。《条例》也对住宿经营者提出了要求,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询问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如可疑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可见,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类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都应履行好管理职责,切实提高从业经营者的安全守法意识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从源头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发生。
值得关注的是,为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还对近年来颇受年轻人喜爱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进行了相应的限制。针对目前部分剧本、场景不适合未成年人而造成其身心受伤的情况,《条例》明确,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其进入。作为一种新生娱乐方式,经营者面对未成年游戏参与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提供内容积极向上、益智健康的游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举例
15岁的小红与同学一起参加主题为“生化危机”的恐怖型密室逃脱,但由于慌乱在躲避NPC时受伤。商家辩称小红进店的事后已经签署了免责条款,就不用赔偿了,是这样的吗?
回答
不是。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密室逃脱对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审查场所是否适宜未成年人进入,未能履行审查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拒绝“容貌焦虑”,未成年人纹身、
医美须经监护人同意
法官解读
文身、医美本来是成年人接触的项目,但由于未成年人群体中涌现的容貌焦虑现象,近年来接受文身、医美者的年龄逐渐走低。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成熟的时候纹身可能造成身体伤害,对之后的就业也会存在影响;而受非正规医美机构宣传的“颜值即正义”等不良价值观的误导,有的未成年人由于接受不当手术而落下了终身残疾的后果。针对“整容低龄化”“纹身低龄化”等痛点问题,《条例》提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纹身服务。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纹身服务的,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美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处分或暂停执业活动;纹身营业场所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纹身、医美等经营场所来说,事后接受处罚不如事前进行预防,应当提高社会责任感,可以采取张贴风险提示单、严格核查身份等方式严格把关,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
小龙在高中入学前,连续三次去纹身店进行大面积纹身。父母发现后为防止对小龙入学造成影响而进行了纹身清洗,并要求纹身店承担费用。纹身店老板认为纹身并不是身体上的伤害,不应该赔偿。这样的想法是对的吗?
回答
不正确。纹身在人体皮肤上进行了侵入以及改造,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被标签化、限制入学或就业等诸多不利影响。纹身店在未审核小龙年龄,未取得监护人同意情况下为其纹身,属于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
人人有权报告,设立12345未成年人
保护热线扩宽未成年人救济途径
法官解读
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所受侵害不仅仅来自于外部,还可能来自于家庭内部,存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受委托的照护人等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但监护人隐瞒不报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就报告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代为照护人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督促其履行,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个人力量。
就救济途径,《条例》此次专门规定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与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体系接轨,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接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由此,《条例》就形成了未成年人受侵害时的五位一体维权、求助体系:一是向家长、学校、社区反映,向有关单位、网络平台投诉;二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投诉举报;三是拨打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反映未成年人保护诉求,获取相关咨询服务和帮助;四是向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有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咨询、求助;五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例
刘先生发现自己的邻居家12岁的彤彤身上经常有伤痕,向其家长反馈时家长却并未注意。此时刘先生是否有权向相关部门反映彤彤情况,应当如何反应?
回答
刘先生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刘先生有权督促其家长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刘先生还可以使用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帮助彤彤获取咨询服务以及帮助。
本文刊载于《北京日报》2023年5月31日第14版
供稿:朝阳法院
原标题:《新修订《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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