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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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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作者:张哲,北京市通州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四级主办,入选北京市应急管理系统“法律十进”及“以案释法”优秀法治宣讲员队伍。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安全必备事项以及禁止订立非法协议的规定。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关劳动安全事项是非常必要的,并明确规定禁止订立非法协议,不得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作者:韩晗,天津市应急管理处置中心投诉举报科科员。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的规定。知情权和建议权是从业人员重要的安全生产权利,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有必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武文利,河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的规定。批评、检举、控告权以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加以保护。
作者:马二宁,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党委四级主任科员。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紧急处置权及其保护的规定。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处置权是必要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加以保护。
作者:闫海军,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员。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及时救治义务,以及从业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和有关民事赔偿权利的规定。“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此外,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损害的从业人员所受的损害严重,工伤保险难于补偿其受到的全部损害,其仍有依照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保护从业人员的权利,本条明确从业人员既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又有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
作者:王自良,辽宁省盘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主任。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以及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王臣,吉林省四平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科长,吉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四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原因。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从业人员应当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意识。
作者:韩维力,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黑龙江省书法家协会理事。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本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也符合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要求。同时,本条还规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作者:余春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处副处长。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义务,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朱道奎,河南省新乡市消防救援支队工程师,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新乡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很多被派遣劳动者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线岗位从事生产活动,这部分劳动者承受较大的人身风险,但其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维护。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订时增加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相关规定,本条也对此再次进行强调。
延伸阅读
· 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
· 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原标题:《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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