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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矿集团原董事长和原总经理同日被判受贿罪,均获刑十年以上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2018-08-08 19: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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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江苏高院”微信公号同时推送了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的消息: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一审被判刑10年6个月;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孙海受贿案一审被判刑11年。

两人同在江苏宿迁中院受审,一审分别被判受贿罪:吴志刚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万元;孙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419万元。

简历显示,吴志刚和孙海曾作为徐矿集团的一把手和二把手共事多年。2013年11月,孙海接替吴志刚任徐矿集团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四个月前,吴志刚已升任徐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四年之后,两人双双被宣布落马。

2017年4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客户端公布,据江苏省纪委消息:徐矿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孙海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同年7月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再次公布,据江苏省纪委消息:徐矿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11月20日,清风扬帆网发布了吴志刚被“双开”的消息:经查,吴志刚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卡礼品,公车私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问题涉嫌犯罪。此外,审查中还发现吴志刚其他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

一个月后的12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孙海被“双开”:经查,孙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据“江苏高院”微信公号发布的消息,关于吴志刚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志刚利用担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劳务派遣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万元。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吴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志刚具有索贿情节,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孙海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海利用担任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9.419万元。

宿迁中院审理后认为,孙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海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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