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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多项违规!临时查封!
疏散通道又被称为“生命通道”
封闭、堵塞或缺少疏散通道
火灾发生时会影响人员逃生
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近日
湖北黄石开发区·铁山区
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
依法对百花路一经营场所
进行临时查封
该经营场所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监督员检查中发现该足疗店存在
疏散通道不足
内走道和房间吊顶均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安全出口未设置防火门
且门开启方向设置错误
该场所未按规定配置
疏散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灯等问题
△内走道和房间吊顶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安全出口未设置防火门,且门开启方向设置错误
以上情形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随即,消防监督员对
该场所进行了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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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在查封过程中
消防监督员严格按照
法律程序向单位负责人
告知了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
和法律依据
并就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提出了详细的整改意见
要求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
立即开展整改工作
致富千日难
火烧一日穷
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才能避免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经营单位须牢记
安全才是企业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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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注】多项违规!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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