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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新规: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法制日报8月4日报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等问题或将从根本上被遏制。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今天透露,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参与办法》)已经公开发布,其中,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全面开展,极大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定位不清、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突出。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指出,新版《参与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利,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利。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这位负责人说,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了建设项目环评公参,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
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参与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
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参与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这位负责人说,《参与办法》将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参与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题为《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受理要件,环评公众参与过程作假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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