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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在读期间抚养费问题如何认定?

2023-05-22 18: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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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普及的大背景下,司法理论及实践认为,成年在读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父母对成年在读子女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成年在读子女虽已成年,却并未独立生活,缺少父母扶持将面临现实困境。应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抚养费。本案充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衡各方利益作出不予支持判决,同时强化释法明理,不仅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树立优良家风,而且有益于培养青年独立自主能力,弘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传统美德。

裁判要旨 

成年在读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但应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成年子女在读期间的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诉称,其与李某乙是父女关系。2012年12月31日,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丙与父亲李某乙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李某甲随母亲李某丙生活,因母亲李某丙无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所以离婚协议约定李某甲的一切费用由父亲李某乙负担。2019年9月1日开始至今,李某乙未再支付李某甲的生活及学习费用,李某丙目前连自身生活都难以维持,再加上李某甲现正值上学,仅靠其一个人无法负担李某甲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故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某乙支付李某甲高中三年抚养费36,000元(每月1 000元),高三下学期学费830元,大学四年学费40,000元(每年10 000元),大学四年生活费72 000元(每月生活费1 500元,48个月),以上合计148 830元,直到李某甲经济能力独立为止;2.诉讼费由李某乙承担。

李某乙辩称,其与李某丙离婚后,李某丙不在S,实际看护照顾李某甲生活学习的是李某乙及其父母,其间李某甲的各项费用均由李某乙承担。2020年11月,李某甲搬到学校住宿,但李某甲的部分学习费用依然是李某乙支付,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甲已年满18周岁且已读大学,要求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李某乙不再有义务支付李某甲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甲的父母,二人于2003年4月17日生育女儿李某甲。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李某甲(女)9岁,归李某丙抚养;李某丁(男)7岁,归李某乙抚养;两个小孩的所有费用由男方承担。离婚后,李某乙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负担了李某甲大部分生活学习费用至李某甲高中毕业且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未再支付过李某甲生活学习费用。李某甲母亲李某丙支付了李某甲高中期间部分生活学习费用,并在李某甲考上S航空大学后支付了李某甲大一学杂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乙离婚后又另行重组家庭并生育一幼子,目前李某乙在S经营一家门锁店生意。现李某甲办理了国家无息助学贷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X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一、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就读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750元,限于每月10日前付清,从2021年9月开始支付至李某甲大学毕业时止;二、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大学四年期间学费每年6 000元,分别于每年9月10日前付清,从2021年支付至2024年;三、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X10民终***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人民法院(2021)X1030民初***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乙不再有给付李某甲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正确。就我国人情伦理及社会传统习惯而言,大多数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养子女进入高等学府,供养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从道德层面来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也应对尚在就读高等教育,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责任,让孩子完成学业。但正如前款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在本案中,李某乙将李某甲抚养至接受高等教育,还有两子需要抚养,其中幼子不足一周岁,在李某乙提出其已不具有负担能力,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乙具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还要求李某乙承担李某甲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不是当代青年独立自强的应有之义。且李某甲目前已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能够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该贷款系无息贷款,可以在毕业后分期偿还。在国家、学校有各种政策资助贫困学生的情况下,李某甲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获得生活费,这也有利于培养当代青年人的独立自主能力,符合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审判决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建立父母子女之间浓厚亲情维系以及树立优良和谐家风是正确的,但忽视李某乙的负担能力和李某甲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错误,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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