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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生育政策 保障母婴健康—内蒙古妇联干部学法进行时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在我区平稳有效实施,2022年第六次修正,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共六章42条。
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亮点:
01优化生育政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02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区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03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三十六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在生产、生活各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
04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至三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
05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母婴健康,是家庭幸福快乐的基本因素,关乎家庭乃至事关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前提下,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2年5月26日第二次修正,共八章32条,明确了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服务等内容。
办法亮点:
01婚前保健。鼓励男女双方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02孕产期保健。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保健服务内容。同时规定了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03婴幼儿保健。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做好入托、入园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到旗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传染病以及其他不宜从事儿童保教工作疾病的,不得从事儿童保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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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
编辑:孙娟、金小溪、张裹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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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优化生育政策 保障母婴健康—内蒙古妇联干部学法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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