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明知过期食品多次采购后索赔,法院支持第一次惩罚性赔偿

2023-05-19 18: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日,宁明县人民法院明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并当场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周某在明江镇某超市分三次连续购买了三瓶锐澳鸡尾酒,每瓶单价12元,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7月,保质期18个月,均过期了三个月。

周某认为其总共购买了三次,属于三个买卖合同,且三次购买的酒全部为过期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赔偿1000元,周某采购三次构成三个买卖合同,某超市应当赔偿其损失3000元。周某还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即使为明知购买的,法院也应当支持消费者。为此,周某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300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及时将应诉材料送达了某超市。某超市起初认为其超市出售给周某的食品并非过期食品,认为周某仅凭超市购买小票无法证实超市出售的食品为过期食品,并对周某的行为持有异议。

因本案的标的较小,法律事实也较为清楚明确,主办法官凭借办案经验,并秉着事了案结为原则,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为出发点,从案件实际入手,采用背对背方式,以相似案例作为释法明理的切入点,在周某补充相关视频证据后,主办法官将该案的法律关系分析清楚,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后果。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明,某超市认识到了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某超市向周某赔偿1000元的调解协议,某超市即时向周某赔偿了1000元。

法官后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销售者、生产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从案件的事实来看,虽然周某明知购买的商品已经过期,并分多次购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作为销售者的某超市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但周某多次购买过期商品的行为,也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可取的行为,不过针对此,销售者坚持诚信规范经营,才是规避法律风险之道。

—— end ——

— — 宁法 2023第83期 — —

原标题:《明知过期食品多次采购后索赔,法院支持第一次惩罚性赔偿》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