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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隆昌查获一起长途车偷运野生动物案,解救15只受伤猪獾

2018-08-02 18: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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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题为:《15只受伤动物被长途偷运,途经隆昌获警方解救!》)

8月1日,隆昌市森林警察查获一起涉嫌违法运输野生动物案,15只猪獾获救。    

据隆昌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陈明忠介绍,上午10时许,一辆从广州开往泸州的大巴车,行驶于渝昆高速成渝段,进入隆昌市渔箭公安检查站,执法民警例行检查时,从车上查获用塑料筐装着的猪獾。

大巴车驾驶员吕师傅说,这批货是7月31日晚9点过,在途经湖南吉首时,有人托运装上车的,只是说带到泸州,是什么东西他并不知情。“这批野生动物没有合法手续,现场又联系不上货主,于是将其依法扣押。”陈明忠说。

猪獾是国家“三有”(生态、有益和有科研价值)保护动物,考虑到猪獾是外来物种,若轻易处置可能会影响当地生态环境,陈明忠迅速向内江市森林公安局作了汇报。    

1日下午4时许,陈明忠率民警幸享忠将查获的猪獾送到内江市野生动物救助站。 经清点,查获的猪獾总共有15只,大部分都受伤。“这批猪獾体长约15厘米左右,大都在5公斤以上。”内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长李伯平说。  

“我们会对受伤猪獾进行消毒、缝合、包扎或截肢处理。”内江市野生动物救助站负责人段树祥说。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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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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