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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剑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狱中减刑”:必须接受最严厉审视
由三鹿衍生的“毒奶”梗,似乎比那起事件本身更能占据公共记忆的高地。
在刚刚经历疫苗事件的背景下,近日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减刑的消息一度登上热搜,引发了舆论的质疑。
不得不说,当对信任的背叛与对孩子的伤害联系在一起,三鹿已经成为了一个沉重的文化符号:
人们无法忘却那场影响难以估量的灾难。这场名为“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的公共健康事件,开端于拗口的“三聚氰胺”与无底线追逐利润的贪婪,让将近4万名孩子的健康成为祭品。
人们无法原谅“毒奶粉”给孩子带来的永久损害。数年之后,当有媒体进行回访时,以一个简单但沉重的标题开拓了受害儿童的现状:“比同龄人矮小”。
人们对孩子的爱有多深沉,这创伤就有多深刻。在严惩责任人的呼吁中,时年66岁的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三鹿集团部分高管亦依法领刑。
而减刑引起大家的质疑和非议,更是因为老百姓对司法腐败的厌恶和警惕——
或许在很多人眼中,监狱这个高墙环绕的赎罪之地太过神秘。目不所及的高墙中发生的一切,都会让人产生无限的猜想。
比如减刑。
过去,确实出现过在一些腐败伎俩与权力的操纵下,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成为逃避刑罚的三件“法宝”。不学无术者成为“监狱发明家”,屡教不改者化身“立功专业户”,“减刑服务”成了在互联网上公开叫卖的消费品。
因为丑闻垮掉的信任,应当通过法治保障的公平正义重建——
1、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程序,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2、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严格约束。
3、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犯罪,写入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将刑罚执行的口子收得更紧。
这是田文华第三次减刑。此前,在第二次减刑刚刚曝光的时候,他的侄子就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过两三年就保外就医,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事实证明,这种“乐观估计”毫无意外地落空了。掐指算算,田文华在监狱里应该已经过了十次生日。
我们可以给予宽容,但必须坚持正义。当监督穿透“高墙”,司法机关早已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
一切减刑决不允许耍花招、搞权力交易!
让老百姓对减刑放心,不能只求“问心无愧”。
像田文华这样有着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刑人员,如果要减刑,就必须接受全社会最严厉的审视。
公开从来是最好的“防腐剂”,减刑程序也不例外。越是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就越要应当考虑采取必要而充分的公示方式,真正实现法律赋予舆论与每个受害家庭的知情权、监督权。
因此要让老百姓对减刑放心,必须做到两点:
一是公开透明。只要足够公平透明,就能让人看清正义的原样。
为了最大程度减小减刑假释案件中的黑箱操作空间,最高法在2014年通过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这份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开庭前三日应当进行公告,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这是减刑案件中最基础的三项公开,也绝不是走过场。司法解释规定,在材料公示期间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开庭审理,乃至通知异议人出庭等措施。这种有后果的公开,是司法实质性公开的最好体现。
二是依法办事。有悔改表现,就应当依法给她机会,就算她是一名囚徒。
我们有必要了解三个关于减刑的法律知识:
①无期徒刑不代表要将“牢底坐穿”。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真心悔改或有立功表现,服刑二年以后无期就能够变为有期徒刑。
②减刑是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减刑既能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更能激励罪犯努力改过自新。如果没有减刑,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关押着失去早日新生希望的服刑人员的高墙内会是怎样一幅场景。
③从无期到刑满释放可不是关两年就能出来的。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了减刑的限度: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时间不能少于13年。也就是说无论在监狱里表现再好,这13年的牢是必须要坐的,这是底线。
回到田文华案,从网上公开的裁定书来看,三次减刑都经过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出庭履职,监狱民警乃至罪犯都出庭作证,认定田文华有认罪悔罪、考核立功表扬等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最后,依法公开的减刑活动,既是对社会的一次法治公开课,也是对每位受害人的尊重与负责。反之,对于舆论的每一次追问,都应当通过司法公开给出最坚定的回答。
敢于站在阳光下接受老百姓监督的司法,才能将刺眼的挑剔化为温暖的鼓掌。
因为——只有司法有底气的回应,才是最能安定舆论的信心!
(原题为《狱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减刑必须经得全社会最严厉的审视,司法机关为什么没事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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