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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两男子分别获刑

2023-05-18 16: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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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轻松得到“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的工作,吸引了不少人,谈某(化名)和良某(化名)就是这样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迷惑,落入犯罪分子的陷阱。近日,岭东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谈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良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谈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谭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被冻结,其想要使用谈某的银行卡,并承诺给谈某800元好处费并报销因此事产生的往返路费,动心的谈某为此事来到广州,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协助谭某某将资金转移,并获得800元好处费以及100元的往返路费作为报酬。

良某在经营网约车时得知提供银行卡并配合使用便可赚到“好处费”,在利益驱动下,良某作出了相同选择,其明知使用者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仍然提供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并容留该男子在车内操作,从中获得了500元的好处费。

谈某、良某二人向他人提供信用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被害人被骗资金损失无法挽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来源网络

当前,一些诈骗分子无孔不入,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通过购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方式进行二次或多次转账。“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出租、出售“两卡”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行动,以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买卖。本案被告人由于法治观念淡薄,在利益面前迷失方向,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

岭东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小利,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高额“佣金”,帮助犯罪团伙转账洗钱,结果就是害人害己,务必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两男子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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