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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湟鱼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947号公告公布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单(第一批)中,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赫然在列。
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6日发布通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捞青海湖裸鲤。
政府严令禁止,可偏偏有人置若罔闻,顶风作案,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
进湖捕鱼
2021年5月,莺飞草长的美好季节,王会会的歪脑筋也随着天气“热”了起来,“喂,尕波,在家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我们去……”
“对啊,青海湖开湖一个多月了!”两人一拍即合——捕捞湟鱼。
他们雇用了自己信得过的大飞、阿标、小孟、刚子、军军、满方6人,说明意图。一听是挣钱的活,6人纷纷同意。
说走就走!5月17日下午,王会会驾驶汽车先后接上大飞等5人,尕波驾车载着2艘皮筏艇、2台船尾机、2个油桶、渔网等作案工具,接上刚子后, 一起前往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甘子河乡附近的青海湖边。
当晚,大飞驾驶一艘皮筏艇载着阿标、小孟从湖边出发进湖捕鱼,刚子驾驶另一艘皮筏艇载着军军、满方从湖边出发进湖捕鱼。王会会、尕波二人在湖边用手电筒为进湖捕鱼人员放哨。
捕鱼结束后,几人将渔获物及皮筏艇、渔网等作案工具装在尕波驾驶的那辆车。而后,由王会会驾车载着大飞等人先行出发探路,尕波驾驶汽车载着刚子及渔获物、作案工具后出发。
本以为可以满载而归,不料,5月18日凌晨,尕波驾驶的汽车形迹可疑,被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查获。见情况不妙,尕波、刚子二人弃车逃跑。公安机关从车上查获疑似湟鱼376.45公斤。
后经鉴定,王会会、尕波等8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确为青海湖裸鲤。
依法惩处
在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中,尕波、阿标、军军先后归案,王会会、大飞等5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今年2月20日,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4月25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机关认为,王会会、尕波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376.45公斤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法院对此意见已采纳。
被告人大飞、阿标等6人的辩护人认为,王会会、尕波在案件中是主犯,6名被告人是从犯。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此案系共同犯罪。经查,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活动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6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法院对6名被告人在案件起因和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法院认为,被告人尕波、阿标、军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会会、大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应认定为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刚子、小孟、满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罚。被告人尕波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王会会等7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对8名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审理查明的8名被告人的罪责刑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警钟长鸣
青海湖裸鲤是我国特有的鱼类种质资源,也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的生态系统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保护青海湖裸鲤对维护青藏高原地区生态平衡乃至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都有着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犯罪行为。
法庭上,法官问到8名被告人为什么要在明知犯罪的情况下实施非法捕捞时,他们的回答如出一辙:为挣钱补贴家用。
但任何理由都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在法律面前,在庭审现场,8名被告人都惭愧低下了头, 并表示今后要承担起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的责任,来弥补自己的过错。同时,各被告人已缴纳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的费用,并在省级报刊《青海法治报》就非法捕捞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综上,法院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25条,第67条第1款、第3款,第68条,第72条,第73条,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8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尕波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阿标、军军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零2个月;被告人王会会、大飞、小孟、刚子、满方5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颁布之际,为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护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经验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是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湖泊,在维系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和阻止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力维护青海湖裸鲤种群数量稳定和生态系统食物链安全,展示了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有益实践。
(文中被告人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青海法治报
原标题:《非法捕捞湟鱼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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