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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研 | 业主家中失窃,小区监控损坏,能否拒交物业费?

2023-05-12 21: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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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窃,烦闷窝火,报警求助后发现小区监控却早已损坏,失去了重要的破案线索。物业管理部门自然应对监控损坏负担相关责任,但是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呢?本期以案说“典”,让我们通过天桥法院郭怡法官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唐先生家中被盗,经报警后才知小区监控录像早已损坏未予修缮。唐先生认为,小区监控损坏是家中失窃的重要原因,并且还为警方破案丢失了一条重要线索。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唐先生一气之下再未交过物业费。

2022年,物业公司以唐先生未予交纳物业费为由将唐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即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唐先生抗辩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有瑕疵,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及公共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其对物业服务的个体感受或物业服务中的一般性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经费不足和服务积极性降低,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下降,最终会损害其他正常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据此,唐先生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足以构成其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唐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2年期间的物业费11951.1元。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北园法庭庭长 郭怡

法官说法

唯物辩证法中阐明,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不可分割。在小区范围内,物业公司面对的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整体,其服务具有整体性及公共性质,关系到全体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应以某个单独个体的意志作为服务好坏与否的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全体业主的集体意志,故个别业主单独主观认为的服务瑕疵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对确系物业公司原因造成的权利损害,业主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诉讼或其他合同违约诉讼进行合法维权。大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均不满意时,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原标题:《案例速研 | 业主家中失窃,小区监控损坏,能否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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