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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小课堂】(四):这些小视频不能碰,再好奇也不能碰!
现在微信里各种各样的群特别多
信息也是五花八门
但你可知…
并不是所有视频都可以
发!发!发!

近期,发生多起利用微信传播暴恐视频的案件,多名涉案违法嫌疑人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一

2017年4月19日,宿迁市王某忠、王某坤分别在微信群里发布一段时长3分钟的视频,内容为境外极端组织拍摄的斩首画面,内容血腥残忍,影响恶劣。经询问,王某忠、王某坤二人对其转发该疑似暴恐音视频的行为供认不讳,均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二

无锡市马某出于好奇手机内存储了3段恐怖分子杀人视频,2018年6月15日,为了攒一顿早饭钱,他在微信群中发言称“砍头等重口视频,有偿提供,想看加好友”,随后以转发收取2元红包的形式,转发6人,获利12元。目前,依据反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马某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
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那碰到暴恐音视频怎么办?
1、对因不慎等原因下载到本地或网盘的相关音视频和图文,不得转发,并在第一时间删除。
2、发现有人利用网站、或微博、QQ等社交网络等登载、发送、播放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以及文字、图片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宿迁网警提示
很多人出于好奇浏览境外涉恐网站,下载观看暴恐音视频,虽未涉及传播,但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望广大网民恪守有关法律法规
文明上网 依法上网
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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