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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2023-05-10 1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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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沟通进而形成交易的越来越多,这种交易形式便利、高效、快捷,但也容易形成纠纷。在此类纠纷解决中,诚信原则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小李通过某平台挂出手机出售信息,小赵看到后遂联系表达购买意向,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支付5200元购机全款,小李将手机邮寄给小赵。收到手机后,小赵发现手机摄像头有瑕疵,验机显示手机为扩容机,且小李出售时也未告知小赵该手机为官换机。小赵与小李沟通后于收到手机的当天将手机退回,后小李通过支付宝退还小赵2000元,剩余款项未再退还。小赵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李退还剩余款项3200元。小赵收到手机后将手机保护膜撕下,同时对方来回开庭占用时间较多,同意从小李未退款项中扣除400元,仅要求小李退还2800元。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手机买卖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义务,小赵按约定支付购机款5200元,小李未事先履行告知手机是官换机等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小赵自愿同意从小李未退余款中扣除400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安丘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 周嫦秀

首先,该案手机买卖合同的形式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买受人小赵与出卖人小李通过微信交流,达成苹果手机的买卖意向,因此双方的手机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形式中的“其他形式”。

其次,本案合同中通知义务的表现。对于合同订立时存在或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合同当事人负有明确告知和及时通知的义务。这一义务内容广泛,本案中表现为合同一方应如实告知对方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即小李应如实告知苹果手机的真实情况,存在的重大瑕疵,如手机摄像头的问题、手机为官换机、手机为扩容机,上述瑕疵直接影响手机的使用价值,是涉及购买人小赵利益的重大事项。出卖人小李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该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即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共勉:“人无信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也被称为“帝王原则”。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原标题:《以案说法|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中诚信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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