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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监督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如何判?
“本人为之前在网络上的不当言论,对家具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近日,马某在媒体上为自己的侵权行为公开道歉。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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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陆续在各大网络平台对某家具公司发布类似攻击性贴文,公然使用侮辱性言辞,引导群众舆论,对该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一定的贬损。家具公司多次要求删帖无果,遂诉至法院。
座谈会上,戴建军庭长介绍了宿迁两级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审理情况,汇报了未成年犯罪预防、治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法院判决
该案经审理认为:马某在贴文评论中对家具公司进行言语攻击并对家具公司及主要负责人使用一丘之貉、同流合污等词语进行负面评价,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家具公司名誉权客观上造成贬损,降低其社会评价,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马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马某应在相关网络平台发表道歉信,以消除影响,恢复家具公司的名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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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权是把“双刃剑”,善用舆论监督权应是我们的底线共识,滥用必然伤人伤己。因此,一方面要鼓励依法正当使用舆论监督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权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的建设,依法惩戒滥用和侵害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于公众而言,面对一场又一场的舆论狂欢,我们要学会静一静、等一等、想一想,坚守住善用舆论监督权的底线共识,让真相的“子弹”再飞一会,拒绝正义感被恶意消费。
座谈会上,戴建军庭长介绍了宿迁两级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征、审理情况,汇报了未成年犯罪预防、治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供稿 | 度假区法庭
编辑 | 张家宁
原标题:《因网络监督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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