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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澧县财政局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殴打群众,被免职警告处分
湘纪君向澧县纪委进行了交办,其调查处理结果如下——
澧县纪委回复
调查情况:
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日中餐饮酒。
2018年6月22日,常德市企业商会到澧县考察项目,县财政局金融与债务股股长黄昭春与其股室工作人员马荣华、周兴三人陪同。12时许,黄昭春安排到澧县品味阁餐馆吃午饭。期间,黄昭春等6人喝了两瓶泸州老窖和四瓶啤酒。黄昭春个人喝了3两白酒和1瓶啤酒。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当天,黄昭春等人陪同考察人员到澧澹工业园、复兴镇考察项目。17时许,在送走考察人员后,马荣华驾驶黄昭春私人黑色凯美瑞小车返回至行政中心。周兴下车后,马荣华继续驾驶小车送黄昭春回家。路经行政中心西南出口时,因靠左边行驶与驾驶摩托车的申业银发生轻微接触,坐在副驾驶的黄昭春下车给申业银道歉并试图将摩托车移开,却遭到申业银的阻止。随后两人纠纷升级,其中黄昭春用拳头打申业银头面部,并用脚踢申业银大腿后,被周围群众劝开。黄昭春怕申业银有朋友帮忙,当时就租摩托车离开了现场。23时许,黄昭春在朋友张建义的陪同下到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6月23日,澧县公安局经过调查之后,对黄昭春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同日,经澧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免去黄昭春金融与债务股股长职务,并对其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
处理意见
调查组认为,黄昭春工作日中餐饮酒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委、省政府4月20日印发的《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约法三章”的要求,违反了《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黄昭春殴打群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被县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其上述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7月13日,中共澧县财政局党组研究,给予黄昭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原题《先免职再处分!澧县财政局干部工作日中餐饮酒并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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